为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和营商环境,扎实有效推动市场主体倍增工作,5月30日上午,太原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及太原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就企业破产法进行了专门的交流与座谈。
座谈会上,针对企业“破产”的认识误区,市中院民五庭副庭长焦跃峰、四级高级法官米青山进行了讲解与释疑。市场经济下企业的优胜劣汰是正常现象,破产制度的“破”是形式,“立”才是目的。所以“破”并不意味着企业的“死亡”,破产重整、破产和解都是对企业的保护和挽救。企业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础性法律制度,对建立和完善市场救助和退出机制、促进市场出清、优化资源配置、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能够确保企业最大限度地通过债务和解、破产重整等程序焕发活力。
大家一致认为,应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破产法的宣传学习,在广大中小企业中弘扬市场化法治化理念,倡导陷入困境的企业积极通过资债分离,债务和解,破产重整获得新生。应加强政府有关部门、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与法院的常态化合作,充分发挥破产审判“积极拯救”和“及时出清”功能,对历史包袱重、长期停止经营、内部资料遗失严重的“僵尸企业”出台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促进中小企业优胜劣汰和要素资源高效配置,更好地激发市场活力,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做出贡献。
太原市有破有立,积极探索中小企业纾困解难新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