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国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东部园、虹桥园,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及分园建设管理工作,优化产业园区发展布局,提升服务能级…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东部园、虹桥园,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及分园建设管理工作,优化产业园区发展布局,提升服务能级,充分发挥产业园区在发展产业、壮大市场、促进就业、集聚人才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新时代上海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现将《中国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9日

 

中国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以下简称:产业园区)建设,优化产业园区发展布局提升服务能级,充分发挥产业园区在发展产业、壮大市场、促进就业和集聚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新时代上海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根据《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9〕86号)、《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89号)、《关于促进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沪人社力〔2022〕19号),结合本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产业园区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同意,由本市负责建设的中国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及其分园。

第三条 本市积极推动产业园区按照新时代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的要求,培育和引进国内外先进要素,实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产业和功能集聚,发挥人力资源服务业在推动形成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方面的带动作用,着力在人力资本领域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

第四条 产业园区建设要遵循本市区域发展战略布局,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引导相协同、经营性服务与公共服务相结合、人力资源服务与其它产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所在区(域)负责共同建设。

第二章 国家级产业园区分园申报设立与变更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要求,聚焦重点区域、重点产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推动和支持有条件的区(域)围绕发展内生需求,建设各具区域产业特色的国家级产业园区分园。

第六条 申请设立国家级产业园区分园,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1.区(域)政府重视。所在区(域)重视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应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并制定明确的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产业园建设的扶持政策措施,包括购买服务、资金补贴、引才奖励等。

2.匹配经济发展。所在区(域)人力资源产业在全市处于较好发展水平,且与所在区(域)经济产业匹配度高,具有较大的市场空间和较好的发展潜力,能够引入和集聚全球行业先进要素,并有较强的区(域)辐射作用和人力资源配置能力。

3.规划论证科学。按照本市和区(域)经济发展的规划,委托第三方对拟建国家级产业园区分园的选址定位、功能布局、服务体系、运营模式、发展规划等进行充分论证,形成科学合理的规划报告。

4.集聚效应明显。入驻国家级产业园区分园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数量不少于40家,年营业总收入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5.载体配套完善。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4万平方米,具有较好的软硬件设施和办公条件,能为入驻企业和机构提供公共服务与市场服务。包括:配备公共人事服务大厅或专窗,具备就业创业、职业培训、社会保障、人事人才等相关公共服务功能,公共服务面积一般不低于1000平方米;配套会议、翻译、培训、金融、法律等市场服务资源。

6.运营管理健全。国家级产业园区分园一般应设立符合市场规律、适应发展需要、运转灵活高效的运营服务部门,并配备一定的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运营服务。

第七条 申请设立国家级产业园区分园,相关区(域)应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函件、建设规划论证报告、筹建情况报告、已经出台的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文件等材料。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国家级产业园区分园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调研论证。论证符合建设条件的,批复同意筹建国家级产业园区分园。

第九条 国家级产业园区分园筹建期为1年,到期自然终止。筹建期间或期满,筹建情况良好、产业集聚效应显现的,所在区(域)政府可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正式申请设立国家级产业园区分园。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具函申请设立国家级产业园区分园。获批准同意后,正式增设国家级产业园区分园。

第十条 对国家和本市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工业园、科技园、自由贸易试验区和示范区等特定区域,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等情况,参照上述条件和程序,申请设立国家级产业园区分园。

第十一条 产业园区主要承载体需变更的,由所在区(域)提出变更申请,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后予以变更。

第三章 产业园区管理运营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国家级产业园区及其分园工作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制定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扶持政策,负责国家级产业园区及各分园申请设立,指导建设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推动各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促进开展合作交流,开展综合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产业园区所在区(域)政府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构建同向发力、同频共振的良好工作格局。依托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区域人社部门、行业协会等,进一步加强国家级产业园区及各分园党建工作。

第十四条 产业园区所在区(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本区(域)产业园区管理服务工作。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导下,主要负责制定各区(域)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扶持政策,统筹发展资金,促进产业转型,建立园区视觉识别系统和信息化平台,开展产业政策试点、举办产业主题活动等。各区(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配备专职人员做好具体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导产业园区健全产业园区运营体制机制,完善管理协调机构,建立符合市场规律、运转灵活高效的运营管理模式,配备一定的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产业园区日常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十六条 产业园区所在区(域)以国家级产业园区及其分园名义开展对外交流、宣传和商事相关活动,应由所在区(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事先报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以国家级产业园区及其分园名义开展对外交流、宣传和商事活动,应事先征得产业园区所在区(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授权同意。

第十七条 进一步加强国家级产业园区及其分园宣传。未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授权同意的,不得以国家级产业园区及其分园名义开展相关活动或发布相关信息;转引国家级产业园区及其分园相关报道应注明来源出处。其他单位或者组织不得冠以“中国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中国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东部园、中国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虹桥园”等字样。

第四章 入驻企业服务管理

第十八条 产业园区应立足本区(域)特点,充分发挥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强软硬件环境建设,加强政策、人才、资金、信息、数据、服务支持,为入驻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十九条 产业园所在区(域)应加大对入驻企业和机构的资金补助、房租补贴、贷款贴息、市场开拓资助等补助力度,根据产业发展规律适当延长补助年限。鼓励各区(域)设立专项资金项目,或通过购买服务、研发补贴、海外拓展补贴、引才奖励等多种方式,对企业和机构产品研发、市场拓展、招才引智等给予补助,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条 产业园区要立足产业发展阶段,进一步明确入驻机构营收、税收增长指标,进一步细化机构入驻和退出管理办法,规范机构入驻程序和退出机制,提高产业园区空间使用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

第二十一条 产业园区入驻企业和机构,应为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或为人力资源服务配套服务的企业和机构。优先支持具备较强人才集聚能力、就业促进能力、产业创新能力的优质企业和机构入驻;对经营不善、效益不明显、存在违规运营情况以及造成其它不良影响的企业和机构,应责令整改或限期清退;有严重违法犯罪记录、严重失信记录、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和机构不得入驻。

第二十二条 各区(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或退出产业园区15日内,将机构信息(入驻或退出)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五章 产业园区评估考核

第二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区(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完善产业园区统计指标体系和综合评估工作机制。综合评估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平台建设、政策体系、运营保障、发展状况、经济贡献、社会效益等。

第二十四条 各区(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每年对入驻企业和机构进行跟踪评估,参照综合评估体系开展年度自评工作,并将自评报告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备。

第二十五条 产业园区综合评估考核一般每3年进行一次,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产业园区成立3年以上,经综合评估考核建设状况不理想、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同意后,撤销国家级产业园区分园设立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区(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区(域)配套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国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人社力〔2020〕202号)废止。

沪人社力〔2022〕115号

作者: 上海市政策

上海市 「代众查策小助手」 专线:0451-81320128 转 820 邮箱:workweixinb54ae0@lr5.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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