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21〕12号)等文件精神要求,加大贵阳市外资引进力度,提升政策的支持力度,我局对《贵阳市关于鼓励利用外资的若干鼓励措施(试行)》(筑府办函〔2021〕24号)进行修订,已分别于4月28日、5月16日开展两轮意见征求,现根据收集意见对政策进行修改完善,并再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箱:gysswjwzc@guiyang.gov.cn;
二、传真:0851-87973162;
三、信函:贵阳市观山湖区金融城7号楼贵阳商务局外资外经处,邮编:550000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传真首页和信封上注明“贵阳市关于鼓励利用外资的若干鼓励措施(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7月4日。
附件:1.贵阳市商务局关于《贵阳市关于鼓励利用外资的若干措施(试行)》修订说明
2.《贵阳市关于鼓励利用外资的若干鼓励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
贵阳市商务局
2022年6月20日
附件1
贵阳市商务局关于《贵阳市关于鼓励利用外资的若干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
修订说明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21〕12号)等文件精神,加大贵阳市外资引进力度,提升政策的支持力度,撬动全市利用外资可持续增长,助推我市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局启动《贵阳市关于鼓励利用外资的若干措施(试行)》修订工作。
《贵阳市关于鼓励利用外资的若干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共有30条政策措施内容,与修订前相比,进一步扩大了鼓励利用外资资金支持范围,突出开放平台的载体作用,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助力开放型经济提质增效。主要变化包括:一是鼓励经开区积极申报全省经开区开放型经济示范培育对象,支持开发区引导外资企业集聚发展,提升开发区对外开放水平,强化开放型经济示范引领效应,打造高质量发展平台。二是鼓励在贵阳市注册企业境外上市后返程投资,拓宽外商投资形式,支持贵阳市本土企业“引进来”和“走出去”并举,发挥内外互动、全球整合的协同效应和规模优势。三是鼓励跨国公司在筑设立地区总部,进一步集聚发展、提升能级,增强贵阳市辐射带动能力。四是鼓励外资企业在筑设立研发中心。增强贵阳市科技创新策源功能,融入全球创新网络,提升引资质量。5月,对《贵阳市关于鼓励利用外资的若干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进行两轮征求意见,通过公函、网络公开等方式面向有关市直部门、重点外资企业、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共收到14条意见,其中11条已采纳,3条未采纳,吸收采纳意见后与修订前相比共修改13条、增加3条、删除2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改第1条“支持重点领域引进利用外资”:将“加快推进先进装备制造业、中高端消费品制造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数字产业、健康医药产业、服务贸易产业以及中高端商贸业等重点领域的开放”修改为“加快推进电子信息制造、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磷化工、铝及铝加工、健康医药、生态特色食品7大重点产业以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重点领域的开放”;责任单位增加市投促局、市发改委。
二、修改第5条“支持国家级、省级经济开发区发展开放型经济”:将“建立贵阳市省级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评价体系,每年对评价结果总排名前三名的依次奖励15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用于开发区外资企业引进和服务提升工作。对完成体制创新试点的省级开发区给予100万元奖励。对省级及省级以上开发区开展外资重点招商项目包装产生的费用给予50%的补贴,最高每年不超过50万元;对各省级及省级以上开发区在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利用外资先进城市建立“外资企业引进工作站”的,每年给予15万元的经费支持(“外资企业引进工作站”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支持省级及省级以上开发区开展外资企业聚集区建设,在聚集区建设范围内当年新设外资企业5家以上且直接利用外资金额100万美元以上的,授予“贵阳市外资企业聚集区”称号;新设外资企业达到10家及以上,且直接利用外资金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用于外商投资的招商引资和服务提升工作;直接利用外资金额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用于外商投资的招商引资和服务提升工作。”修改为“对上一年度被省商务厅确定为全省经开区开放型经济示范培育对象且通过审核评价的经开区根据等次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主要用于支持经开区外资招引、教育培训等扩大利用外资事项。支持省级及省级以上开发区开展外资企业聚集区建设,在聚集区建设范围内当年新设外资企业5家以上且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一年有效期内,经商务部认定入统的FDI,以下该名词均为此口径)100万美元以上的,授予“贵阳市外资企业聚集区”称号;新设外资企业达到10家及以上,且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用于外商投资的招商引资和服务提升工作;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用于外商投资的招商引资和服务提升工作”。
三、修改第7条“优化外商投资审批备案流程”:删除“其它审批备案事项压缩常规办理50%的时间”。
四、修改第8条“提高外籍人士工作便利度”:将“对毕业后在我市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外国留学生可凭高校毕业证书和创新创业证明等材料,申办有效期2至5年的居留许可证”修改为“在国内重点高等院校获得本科以上学历的外国优秀留学生,毕业后在我市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可凭高校毕业证书和创新创业等证明材料,申办有效期2至5年的居留许可(国内重点高等学校是指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删除“适时推动外国人来筑工作许可审批权下放至区县级”;删除“加快建设双语学校和双语幼儿园”。
五、修改第13条“严格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删除责任单位中的市科技局。
六、将第14条“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国家、行业标准制定”:删除责任单位中的市科技局。
七、修改第17条“对经认定的重点外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将“给予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5%的贴息”修改为“给予实际贷款利率25%的贴息”;责任单位增加市财政局。
八、修改第24条“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地方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将“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修改为“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如国家出台新的修改版,按其执行)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将“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修改为“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责任单位增加市发改委。
九、修改第28条:将“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每年根据本措施制定有关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下发年度资金申报通知,各区(市、县、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初审合格后报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审核,并经第三方评审机构通过后予以兑现”修改为“申报具体程序为市商务局下发资金申报通知至各区(市、县、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区(市、县、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初审合格后报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审核,审核结果经市商务局认定后予以兑现”。
十、修改第29条:“本措施涉及奖励资金(含第三方评审费用)整合市级对外开放和行业发展引导等资金承担,年度支持资金总额不足的由市商务局在自身部门预算中调剂解决。各区(市、县、开发区)可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措施。”修改为“本措施涉及奖励资金(除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外)整合市级对外开放和行业发展引导等资金承担,年度支持资金总额不足的由市商务局在自身部门预算中调剂解决;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可比照政策执行,资金自行承担。各区(市、县、开发区)可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措施”。
十一、修改第5条、第18条、第20条、第23条:将以上措施中“直接利用外资金额”修改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即一年有效期内,经商务部认定入统的FDI资金。
十二、删除原政策第6条“支持举办境内外外商投资促进活动”。
十三、删除原政策第21条“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产业工人人才保障”。
十四、增加第20条“鼓励境外上市企业返程投资”。
十五、增加第21条“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筑设立总部”。
十六、增加第22条“鼓励设立研发中心”。
附件2
贵阳市关于鼓励利用外资的若干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利用外资力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9〕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深入推进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先行区建设,积极扩大利用外资规模,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推进高质量利用外资
1.支持重点领域引进利用外资。落实《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如国家出台新的修改版,按其执行),加快推进电子信息制造、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磷化工、铝及铝加工、健康医药、生态特色食品7大重点产业以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重点领域的开放,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指导和服务,重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和我市产业链缺失环节的关键补链外资项目、对产业带动作用大的外资龙头项目及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外资项目。(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改委、市投促局、市大数据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2.支持重点区域引进利用外资。重点支持在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阳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4个国家级开发区和白云经济开发区、清镇经济开发区、开阳经济开发区、息烽经济开发区、乌当经济开发区和修文经济开发区6个省级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省级开发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积极推动重大外资项目落地。(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乌当区、白云区、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二、加大外商投资促进力度
3.构建外资企业全流程服务体系。加强“外商投资服务管家”队伍建设,健全重点外商投资企业联系服务制度,市、区两级分别确定重点服务对象名单,选派干部担任“外商投资服务管家”,当好政策宣传员、项目推进员、问题协调员和企业服务员,为外商投资提供一站式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4.加大重点外资企业和重点外资项目支持力度。制定《贵阳市重点外资企业和重点外资项目认定办法》,对经认定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可按规定享受资金扶持、落地服务、贷款贴息、融资担保和费用减免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5.支持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发展开放型经济。对上一年度被省商务厅确定为全省经开区开放型经济示范培育对象且通过审核评价的经开区根据等次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主要用于支持经开区外资招引、教育培训等扩大利用外资事项。支持省级及省级以上开发区开展外资企业聚集区建设,在聚集区建设范围内当年新设外资企业5家以上且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一年有效期内,经商务部认定入统的FDI,以下该名词均为此口径)100万美元以上的,授予“贵阳市外资企业聚集区”称号;新设外资企业达到10家及以上,且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用于外商投资的招商引资和服务提升工作;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用于外商投资的招商引资和服务提升工作。(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乌当区、白云区、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三、优化外商投资营商环境
6.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不得以任何理由增设门槛、增加限制,鼓励外商投资新开放领域,争取项目率先落地。保障外商投资平等适用我市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和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依法享受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7.优化外商投资审批备案流程。在“多规合一”的基础上,持续优化审批管理机制,全面探索推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等“多审合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多证合一”;规划竣工核实测量、人防核实测量、消防核实测量等“多测合一”;规划、消防、人防、档案管理等“多验合一”。由项目所在属地政府开通绿色通道,重点服务,无偿代办相关行政备案或审批等手续。(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8.提高外籍人士工作便利度。连续两次办理1年以上工作类居留许可且无违法行为的外国人,可在第三次申请时按规定签发5年有效期的工作类居留许可。推广高层次外国人工作、居留“一窗受理”“一站服务”。在国内重点高等院校获得本科以上学历的外国优秀留学生,毕业后在我市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可凭高校毕业证书和创新创业等证明材料,申办有效期2至5年的居留许可(国内重点高等学校是指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在教育、医疗、文化等方面为外商提供国际化、个性化、便利化服务。外籍人员子女需在我市入幼儿园或在中小学就读的,可就近安排到有接收外籍学生资格的学校就读。培育完善国际医疗服务体系,大力引进国际医疗机构和国际化医疗管理团队,加快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受理审核工作。加快城市国际化建设,有条件的地方统筹建设适合外籍人员生活的国际化社区。(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外事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
四、保障外商投资合法权益
9.全面贯彻外商投资法。全面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配套法规,向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做好解读和培训工作。加快制定地方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各项制度得到切实有效执行。(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司法局)
10.建立健全外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向社会公开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事机构及联系方式,完善投诉接收、协调转办、研究处置、及时反馈的闭环处理流程,提高处理效率。(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11.强化监管政策执行的规范性。完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科学设定随机抽查范围和频次,实施审慎包容监管。在市场监管等领域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进一步规范、统一全市行政处罚行为。(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
12.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透明度。制定外商投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加强合法性审核,并事先征求外商投资企业、相关商协会的意见建议。涉及企业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调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合理确定公布及施行时间,给企业预留调整时间。发布涉及外商投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及时提供英文参考译文。(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司法局,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13.严格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综合执法、维权援助工作,加大对侵犯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的惩处力度。定期通报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相关重大事项和进展。支持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取得的发明、发现和其他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参与国家和省、市各类奖项评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
14.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国家、行业标准制定。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标准立项、起草、技术审查及标准实施信息反馈、评估等过程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按照规定承担标准起草、技术审查及标准的外文翻译工作。引导吸纳企业参加贵州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积极推荐企业参加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5.保障外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政府采购。各单位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条件确定、评标标准等方面,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歧视待遇。外商投资企业发现政府采购中存在违法违规与歧视性采购行为的,可以依法提出询问、质疑和投诉,相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答复或处理决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五、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16.保障外资项目用地。对总投资1亿美元以上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市级尽保。(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17.对经认定的重点外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经认定的重点外资企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按照实际贷款金额,给予实际贷款利率25%的贴息,单个企业年贴息总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18.对利用外资到位资金进行奖励。在贵阳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增资项目,按照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每1美元给予0.01元人民币奖励;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按照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每1美元给予0.015元人民币奖励;以上奖励上限为200万元。对落地在省级以上开发区的,上限提高至300万元,被认定为市级重点外资企业的,再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19.对国际合作园区进行奖励。加大与德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香港、澳门等地区的交流合作,对开展国际合作园区前期规划编制(内容包含园区用地规划、产业方向、实施计划、发展预期等内容)的,给予前期规划编制费用50%的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经认定为省级以上国际合作园区的,给予园区经营管理主体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省级国际合作园区新设外资企业数据、落地外资项目、签约外资项目、达成外资项目合作意向和培育合作企业数量等达到市委对外开放委员会年度考核目标的,每年给予100万元的建设补贴,最多连续补助3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委对外开放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20.鼓励境外上市企业返程投资。对注册地在贵阳市的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为主体在境外上市后,以境外上市筹集资金返程投资,在贵阳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每1美元给予0.02元人民币奖励,奖励上限为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21.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筑设立总部。推动外商投资企业在筑设立总部,总部类型、认定标准等按照贵阳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22.鼓励设立研发中心。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筑设立研发机构,在贵阳市辖区设立的外资企业,按照《贵州省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支持政策资格审核办法》被审定为贵州省外资研发中心的,给予研发中心主体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23.鼓励外资招商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支持各地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外资企业委托招商协议,对第三方机构引进的外资企业到位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每1美元给予0.01元人民币奖励受委托机构;超过5000万美元部分按照每1美元给予0.02元人民币奖励受委托机构;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该项奖励由签订委托协议所在区级政府组织认定,所需奖励资金由市、区各承担50%。对招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政府招商团队或个人,评选为外资招商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予以表彰。(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24.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地方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推行税收优惠清单式管理,集中开展减税降费政策宣传辅导。用好用足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如国家出台新的修改版,按其执行)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筑城海关、市发改委)
六、其它
25.本政策措施中所指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不含投资性公司投资,所指企业为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类企业以外的外资企业,同一企业(项目)同类事项满足多项奖励条件的,或者同时满足市级其他政策文件规定的同类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
26.本措施中除重点外资企业奖励外,其余资金除有明确说明的,对于同一主体,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27.对于特别重大的外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形式给予支持。
28.申报具体程序为市商务局下发资金申报通知至各区(市、县、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区(市、县、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初审合格后报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审核,审核结果经市商务局认定后予以兑现。
29.本措施涉及奖励资金(除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外)整合市级对外开放和行业发展引导等资金承担,年度支持资金总额不足的由市商务局在自身部门预算中调剂解决;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可比照政策执行,资金自行承担。各区(市、县、开发区)可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措施。
30.本措施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有效,市商务局将根据发展情况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