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教育部关于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精心谋划,科学制定优质均衡发展创建方案
1.加强统筹谋划。结合“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各地要将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作为提高教育公共服务供给水平的重要举措,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统筹谋划。到2025年底,全省确保20%、争取30%的县、市、区实现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目标;到2030年底,争取全省不低于70%的县、市、区实现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目标;到2035年底,全省所有县、市、区实现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目标。(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2.坚持因地制宜。各州、市要认真总结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工作经验,依据云南省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规划,确定每个县、市、区实现优质均衡发展的时间表、路线图,明确工作目标、年度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有关部门要为实现优质均衡发展提供必要的土地、资金、人员、政策等保障。要坚持标准、严把质量,在保持稳中求进的前提下,可结合实际对规划进度作适当优化和调整。(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3.强化县级政府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总体要求,逐县摸底,全面、准确掌握县域义务教育资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质量、社会认可度等4个方面基本情况,健全硬件投入、设施设备定期更新等机制,制定责任到人的整改方案和措施。(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各州、市人民政府)
二、创新方式,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
4.科学规划学校布局。按照新型城镇化发展进程、空间布局和常住人口规模编制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根据学龄人口变化趋势、中小学校建设标准,预留足够的义务教育学校用地,纳入城乡规划并严格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各级政府将教育部门纳入同级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实行教育用地联审联批制度,新建配套学校建设方案,有关部门应征得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依法落实城镇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标准化学校有关规定。义务教育学位主要由公办学校提供,强化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规范管理。(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自然资源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5.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建立义务教育学校优质均衡发展工作台账,继续实施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等项目,通盘考虑现有教育资源的利用,加快城镇学校扩容增位,全面消除义务教育大班额、大校额,推动实现学校办学条件和班额、校额达标。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探索乡村温馨校园建设有效途径,努力推动实现乡村温馨校园全覆盖。(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6.推行学区化管理和集团化办学。充分发挥学区化、集团化办学模式优势和优质品牌学校示范辐射作用,增加优质教育资源总量。促进学区学校间优势互补,增强薄弱学校造血机能,整体提升办学质量。以教师科学配置为基础、教学质量为核心、教育评价为牵引,促进校际间管理、教学、教研紧密融合。建立健全县域内城乡学校共同体建设机制,完善“优质学校+薄弱学校”、“优质学校+新建学校”帮扶机制。(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三、完善机制,全面提高义务教育公共服务水平
7.完善控辍保学常态化工作机制。压实控辍保学“双线四级”责任,落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和村组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责任机制,推动控辍保学从动态清零转向常态清零。充分利用云南省义务教育在校学生动态管理系统、政府救助平台等,认真落实控辍保学服务管理工作,确保底数清、情况明、无遗漏,确保辍学学生“劝得回”。健全普职融合等安置保学和应助尽助救助机制,确保劝返学生稳得住、有出路。健全学校教学质量保障机制,提升学校吸引力,确保劝返学生“学得好”。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在控辍保学中的重要作用。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依法依规开展未成年犯义务教育保障工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乡村振兴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8.完善随迁子女入学机制。深入推进“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加快推进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或以政府购买民办学位方式入学就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精准关爱保护机制,优先保障寄宿需求,畅通亲子沟通交流渠道,强化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妇联,各州、市人民政府)
9.提升特殊教育质量。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教育质量。推动特殊教育拓展融合,从义务教育向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两端延伸。健全面向视力、听力、智力障碍和孤独症等各类残疾儿童的特殊教育服务机制。落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加大对残疾学生资助力度。健全特殊教育专业支撑体系,为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配齐配足教职工,为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配备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和专职兼职教师。(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各州、市人民政府)
四、深化改革,激发学校办学活力
10.改进义务教育评价。开展政府履行义务教育职责评价、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学生发展质量评价等,切实扭转以分数为主的评价导向,鼓励学校办出特色和活力。完善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制度,适时推进省域自主性监测,建立反馈整改机制。研究制定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述评有关制度,将任课教师每学期对每个学生学业述评情况纳入对教师的考核内容。(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各州、市人民政府)
11.大力推进智慧教育。以数字校园建设为抓手,实施学校基础设施和环境智能化改造,普及智能教室、虚拟实验实训室、智能图书馆等智能学习空间和学习终端。用好国家中小学智慧教育平台,加快建设优质数字教学资源,以数字课堂建设为重点,建设一批线上线下融合示范课程,建成服务全省的智能教育公共服务平台。探索基于“互联网+教育”的新型教学管理模式,提升区域间、城乡间以及校际间的教学管理水平。(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12.提升教育治理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严格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政策。实施阳光均衡分班,均衡配备师资,严禁设置重点学校和重点班级。切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探索统筹校内外资源提高课后服务质量的有效途径及模式。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和完善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积极推进学校章程建设。探索推进学生上学放学路径规划和校园周边交通环境治理改造等工作。健全学校安全制度及应急预案,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依法依规处置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五、全面发展,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13.坚持“五育”并举。强化大中小学思政课一体化建设,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师生头脑,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生态文明教育。强化学校体育工作,定期开展学生体质健康和视力监测,推动足球、篮球、排球等体育项目进校园,保证中小学生每天校内体育锻炼时间不少于1小时。实施学校美育提升行动,把美育纳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广泛开展劳动教育实践活动,拓宽劳动教育渠道,创新劳动教育方法和评价机制。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健全学生心理健康问题定期筛查评估、早期识别与干预机制。(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各州、市人民政府)
14.推进课堂教学改革。制定教学计划和课堂教学基本要求,严格按照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实施课堂教学。坚持因材施教,精准分析学情,重视对学习困难学生的帮助辅导。规范课堂教学,培育、遴选和推广优秀教学模式。优化课堂教学方式,促进学生主动、深度、全员参与。注重课堂向课外延伸、教学向教育拓展,引导学生把课堂知识应用于社会实践。健全教学评价制度,注重评估与改进,提高课堂教学效率。统筹调控不同年级、不同学科作业量和作业时间,严格控制考试次数。(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15.发挥教研支撑作用。完善省、州市、县、学校四级教研体系,推进省、州市、县三级教研机构建设,配齐所有学科专职教研员。健全教研员准入、退出、考核激励和专业发展机制,建立专职兼职结合的教研队伍。因地制宜采用区域教研、网络教研、校本教研、综合教研、主题教研以及教学展示、现场指导、项目研究等多种方式,增强教研工作服务学校教育教学、教师专业成长、学生全面发展和教育管理决策等方面的效能。(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六、夯实基础,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16.优化教师资源配置。进一步挖潜创新,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加快推动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全面达到国家基本标准。深入持续推进义务教育教师“县管校聘”改革,各县、市、区统筹教师资源,按照高于规定学历的教师数、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数、体育艺术专任教师数以及教师职称、年龄结构等核心指标,均衡配置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推行教师、校长交流轮岗。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实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持续加大思政、体育、音乐、美术、劳动、科学、综合实践活动和心理健康、特殊教育等紧缺教师的配备和培养力度。(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17.提高教师专业能力。推进基础教育学校校长职级制改革,推进校长队伍专业化建设。实施“万名校长培训计划”、义务教育青年教师培训计划,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和省级培训项目重点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边境地区、“三区三州”有关地区倾斜。加强小规模学校(教学点)教师、小学全科教师和“三科”统编教材教师队伍建设。切实落实中小学10%公用经费用于教师培训的政策。改进教师评价机制,将师德表现作为评价教师素质的第一标准。(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18.依法保障教师待遇。建立健全义务教育教师工资随当地公务员待遇调整的联动机制,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加强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推动各地为乡村教师提供稳定性住房。实施集中连片地区乡村教师差别化生活补助政策。绩效工资核定向乡村小规模学校、艰苦边远地区学校倾斜,内部分配向班主任和承担特殊教育任务的教师倾斜。对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和社会事务进校园进行统筹规范,切实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对从教20年以上的优秀乡村教师予以奖励,鼓励各地对优秀教师予以奖励。(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七、压实责任,加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组织领导
19.强化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要把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作为履行公共教育职能的重要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完善各级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工作机制,明确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等部门相应责任。各级政府每年至少要听取1次义务教育工作汇报,建立健全有关奖惩制度。(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
20.强化经费保障。保障义务教育财政经费投入,严格落实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两个只增不减”要求。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重点加强乡镇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和薄弱学校建设,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思政课建设,加大对义务教育质量提升工作的投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21.强化督导评估。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地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义务教育年度巩固情况监测制度,通过调研评估、指标监测等方式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创建县开展实地评估和指导,对达到标准要求的县、市、区适时申请国家认定。强化督导结果运用,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不按期完成创建任务的地区和创建后出现工作滑坡的州、市、县、区进行约谈或问责。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健全监测机制,完善监测手段,通过全程监测、动态监控、过程督导等,加强对创建县和规划县的督促指导。(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各州、市人民政府)
22.强化激励机制。对在2025年及以前年度主动申请接受国家级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认定工作的县、市、区,省级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大力推行项目工作法、一线工作法、典型引路法,每年组织1次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研讨观摩活动,推介宣传典型经验做法。(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1.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内容与标准
2.云南省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规划进度表
附件1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内容与标准
(摘自《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包括资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质量、社会认可度四个方面内容。
第六条 资源配置评估通过以下7项指标,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在教师、校舍、仪器设备等方面的配置水平,同时评估这些指标的校际均衡情况。具体包括:
(一)每百名学生拥有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2人以上、5.3人以上;
(二)每百名学生拥有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1人以上;
(三)每百名学生拥有体育、艺术(美术、音乐)专任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0.9人以上;
(四)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5平方米以上、5.8平方米以上;
(五)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小学、初中分别达到7.5平方米以上、10.2平方米以上;
(六)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小学、初中分别达到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上;
(七)每百名学生拥有网络多媒体教室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2.3间以上、2.4间以上。
每所学校至少6项指标达到上述要求,余项不能低于要求的85%;所有指标校际差异系数,小学均小于或等于0.50,初中均小于或等于0.45。
第七条 政府保障程度评估通过以下15项指标,重点评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职,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工作成效。具体包括:
(一)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规划布局合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二)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
(三)所有小学、初中每12个班级配备音乐、美术专用教室1间以上;其中,每间音乐专用教室面积不小于96平方米,每间美术专用教室面积不小于90平方米;
(四)所有小学、初中规模不超过2000人,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规模不超过2500人;
(五)小学、初中所有班级学生数分别不超过45人、50人;
(六)不足100名学生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名学生核定公用经费;
(七)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不低于6000元;
(八)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按规定足额核定教师绩效工资总量;
(九)教师5年360学时培训完成率达到100%;
(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量内,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
(十一)全县每年交流轮岗教师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
(十二)专任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上岗率达到100%;
(十三)城区和镇区公办小学、初中(均不含寄宿制学校)就近划片入学比例分别达到100%、95%以上;
(十四)全县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分配比例不低于50%,并向农村初中倾斜;
(十五)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健全,全县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比例不低于85%。
以上15项指标均要达到要求。
第八条 教育质量评估通过以下9项指标,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学校管理水平、学生学业质量、综合素质发展水平。具体包括:
(一)全县初中三年巩固率达到95%以上;
(二)全县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5%以上;
(三)所有学校制定章程,实现学校管理与教学信息化;
(四)全县所有学校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
(五)教师能熟练运用信息化手段组织教学,设施设备利用率达到较高水平;
(六)所有学校德育工作、校园文化建设水平达到良好以上;
(七)课程开齐开足,教学秩序规范,综合实践活动有效开展;
(八)无过重课业负担;
(九)在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中,相关科目学生学业水平达到Ⅲ级以上,且校际差异率低于0.15。
以上9项指标均要达到要求。
第九条 社会认可度调查的内容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教育公平政策、推动优质资源共享,以及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考试评估制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取得的成效。社会认可度调查的对象包括:学生、家长、教师、校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群众。
社会认可度达到85%以上。
第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县不予认定:存在以考试方式招生;存在违规择校行为;存在重点学校或重点班;存在“有编不补”或长期聘用编外教师的情况;教育系统存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违纪违规事件;有弄虚作假行为。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