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2022年6月8日

(联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技能人才激励机制,规范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工作,根据自治区《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98号)和《关于深化高技能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8〕130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在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国家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自治区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地(州、市)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我区选派选手和教练。

第二章 奖 励

第三条 对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选送参与世界技能大赛的优秀选手、教练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予以奖励,具体奖励范围及奖励标准如下:

1.对获得金、银、铜、优胜奖、代表国家队参赛、入选国家集训队的选手,分别奖励人民币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晋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

2.对指导选手获得金、银、铜、优胜奖、代表国家队参赛、入选国家集训队的教练,分别奖励人民币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

第四条 对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选送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的优秀选手、教练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予以奖励,具体奖励范围及奖励标准如下:

1.对获得金、银、铜和优胜奖的选手,分别奖励8万元、6万元、3万元、1万元,晋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

2.对指导选手获得金、银、铜和优胜奖的教练,分别奖励8万元、6万元、3万元、1万元。

第五条 对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选送参与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的优秀选手、教练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予以奖励;对参与国家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的优秀选手、教练由主办单位决定是否予以奖励。具体奖励范围及奖励标准如下:

1.对获得金、银、铜和优胜奖的选手,分别按照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晋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

2.对指导选手获得金、银、铜和优胜奖的教练,分别按照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六条 对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的自治区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的优秀选手、教练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主办单位予以奖励;对参与自治区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的优秀选手和教练由主办单位决定是否予以奖励。具体奖励范围及奖励标准如下:

1.对获得金、银、铜牌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选手,分别按照0.8万元、0.5万元、0.3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晋升技师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已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的可晋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

2.对指导选手获得金、银、铜牌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教练,分别按照0.8万元、0.5万元、0.3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七条 对参与地(州、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的优秀选手和教练,由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奖励,第1名至第3名的选手,晋升相应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已具有相应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的可晋升高一级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对参与地(州、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的优秀选手和教练由主办单位决定是否予以奖励,第1名至第3名的选手,晋升高级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具体奖励范围及奖励标准由地(州、市)自行确定。

第八条 对2人及以上选手组队参加的赛项,按个人分别予以奖励。多名教练指导1个赛项的,按照1名教练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九条 对参与国家级及以上大赛的职工选手或教练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聘任的世赛专家、教练,优先推荐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或技能等级,优先推荐参评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和政府特殊津贴、自治区高技能领军人才、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第十条 以上奖励范围外的其他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可参照以上相应类别职业技能竞赛奖励标准执行。

第三章 实 施

第十一条 获奖成绩和相关资格以竞赛主办单位或竞赛组委会的正式文件为依据,由自治区、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主办单位根据职责权限认定。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工作,由自治区和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竞赛主办单位分别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自治区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的奖励工作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主办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国家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自治区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工作由竞赛主办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地(州、市)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的奖励工作由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主办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对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实际操作和理论知识考试成绩均合格的选手,按照国家职业标准颁发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自治区级职业技能竞赛由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办理,地(州、市)、县(市、区)级职业技能竞赛由地(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办理。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按规定从用于职业技能竞赛的相关经费中列支,鼓励通过社会赞助等多种方式筹集奖励资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7月6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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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新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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