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为贯彻落实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等10部门《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财税政策》(川财建〔2022〕2号)精神,按照《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9〕3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就做好四川省“天府益企计划·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厂房租金减免补助资金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对入驻中小微企业实施厂房租金减免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二、补助标准和时间
(一)补助标准。
对入驻中小微企业实施厂房租金减免的示范基地,按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全年最高200万元补助。今年分两批补助,第一批补助时间为2022年1月19日至6月30日,第二批补助时间为2022年7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计算时间。
本批(次)主要补助2022年1月19日至6月30日已减免的厂房租金。没有满月的,按该月实际天数测算。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是有效期内的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运营机构名称须与认定文件一致)。
(二)按照财政厅等3部门《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省属国有企业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的通知》(川财资〔2022〕19号)要求,已享受省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示范基地不再申报。
(三)减免额度为合同(协议)中明确的金额与企业实际缴纳金额的差。
四、申报材料
(一)示范基地需提交当地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的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示范基地厂房租金减免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3);
2.示范基地厂房租金减免情况明细表(附件2);
3.示范基地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厂房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与入驻(减免厂房租金)企业签订的入驻协议及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示范基地为入驻企业减免厂房租金的凭证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企业签订的房租减免合同、企业租金银行转账回单、发票等);
6.省级示范基地认定文件;
7.示范基地申请补助资金承诺书(附件4)。
(二)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需上报经济和信息化厅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示范基地厂房租金减免情况红头文件;
2.示范基地厂房租金减免情况汇总表(附件1);
3.示范基地厂房租金减免情况明细表(附件2)。
五、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本区域内有意愿申报且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于7月10日前登录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https://jxt.sc.gov.cn)公共服务栏目中的四川省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选择相应方向进行填报,完成项目入库,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进行项目申报。四川省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本项目填报入口拟于7月5日后开放。
(二)项目审核。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按照《管理办法》要求,组织专家评审、现场核实等工作,提出本地区拟支持项目,并向社会公示不少于7天,接受监督。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应保存全部项目资料以及专家评审意见原件备查。
(三)项目上报。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将项目审核汇总后,于2022年7月15日前将上报材料报经济和信息化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将视情况对个别项目进行抽查。
(四)资金拨付。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综合考虑预算额度、申报额度,按比例测算匹配资金,按规定履行资金安排报批程序后,采取定向财力转移支付方式将补助资金下达到各市(州)。各地须按照《管理办法》要求,科学管理和拨付财政资金。
六、工作要求
(一)组织要求。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公开组织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申报,并承担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项目申报条件、支持范围、支持标准需符合申报要求,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标准。对违反规定的,将视情况采取责令整改、收回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对违纪违规问题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项目要求。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示范基地申报材料审核把关,确保真实。各地区要加强对示范基地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厂房租金减免补助主要用于基地自身运营与建设等。
(三)绩效要求。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要对示范基地厂房租金减免补助资金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并及时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
七、联系方式
(一)经济和信息化厅。
联系人:创业促进与服务体系处 姜洪颖
电 话:028-87036542
邮 箱:jxwxqyc@126.com
(二)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技术服务。
联系人:信息中心
电 话:028-86264185
附 件:1.示范基地厂房租金减免情况汇总表
2.示范基地厂房租金减免情况明细表
3.示范基地厂房租金减免补助资金申报表
4.示范基地申请补助资金承诺书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
202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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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经信办函〔2022〕239号附件.zi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