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委、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修订后的《上海市定价目录》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18〕6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6月30日
附件
上海市定价目录
说 明
《上海市定价目录》(以下简称《定价目录》)由上海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地方定价权限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后公布。上海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定价目录》所确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行使定价权。
《定价目录》中定价项目的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上海市区域内凡涉及中央定价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定价目录》执行期间,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自动进入或退出《定价目录》;由政府定价管理调整为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退出《定价目录》。进入或退出《定价目录》的项目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上海市定价目录
序号 | 类别 | 定价项目 | 定价部门 | 备注 | |
1 | 输配电 | 市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格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
2 | 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 | 城市管网配气价格以及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其中各燃气公司之间的结算价格由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 |
居民用户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 | |||||
辖区内区域性独立管网燃气销售价格 | 授权区人民政府 | ||||
辖区内管道运输价格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企业内部自用管道除外 | |||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 | |||||
3 | 供水 | 水利工程供水 | 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水利工程供水即原水;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和通过协议明确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
区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授权区人民政府 | ||||
自来水 | 市属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
区属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 | 授权区人民政府 | ||||
序号 | 类别 | 定价项目 | 定价部门 | 备注 | |
4 | 交通
运输 |
城市客运交通 | 公共汽(电)车和轮渡(含市区至崇明三岛水路客运)票价、轨道交通基准运价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市交通主管部门 |
|
市域巡游出租汽车运价 | 多功能无障碍巡游出租汽车车型除外 | ||||
起讫站均在浦东新区、崇明区境内地面公交票价及崇明区境内水路车客运票价 | 授权区人民政府 | ||||
辖区内区域性巡游出租汽车运价 | 多功能无障碍巡游出租汽车车型除外 | ||||
车辆停放 | 纳入市级定价范围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市交通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公共换乘停车场所、主要交通枢纽停车场所、全市三级甲等公立医疗机构配套建设停车场所。主要交通枢纽包括:虹桥国际机场、浦东国际机场、虹桥火车站、铁路上海站、铁路上海南站和铁路上海东站 | ||
除市级定价范围以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 | 授权区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省际道路客运站、除市级定价以外的其他铁路客运站、客运码头配套建设停车场所,上海市三级甲等以外的公立医疗机构配套建设停车场所 | |||
序号 | 类别 | 定价项目 | 定价部门 | 备注 | |
车辆通行 |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 | 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
市价格主管部门 |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 | 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市
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
||||
铁路和道路客运 | 上海市范围内地方国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50%股权铁路上开行的普通旅客列车硬座、硬卧票价率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
道路班车客运基准运价、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和旅客基本服务收费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市交通主管部门 |
道路班车客运基准运价不包括商务座。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和旅客基本服务收费含客运站客运代理费、旅客站务费等 | |||
5 | 教育 | 公办学历教育(高等院校本专科教育、高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义务教育阶段)学费、住宿费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市财政部门 |
1、公办学历教育学费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高等院校自费来华留学生学费、住宿费除外 |
|
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教育学费 | |||||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 | |||||
序号 | 类别 | 定价项目 | 定价部门 | 备注 | |
列入上海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教材价格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 |
||||
民办非营利中小学学历教育的学费、住宿费 | 授权区人民政府 | ||||
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市教育行政部门 |
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的管理,参照执行 | |||
6 | 医疗
服务 |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 市医保部门 | ||
7 | 养老
服务 |
市级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费、照料护理费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市民政主管部门 |
||
区级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费、照料护理费 | 授权区人民政府 | ||||
8 | 殡葬
服务 |
市级管理的殡葬基本服务收费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市民政主管部门 |
||
区级管理的殡葬基本服务收费 | 授权区人民政府 | ||||
序号 | 类别 | 定价项目 | 定价部门 | 备注 | |
9 | 保障性住房和公有房屋 | 保障性住房 | 属于市管项目的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 | 初次销售价格由市价格
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屋 主管部门制定 |
|
五年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房源项目市场基准价格由市房屋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制定 | 该项目只适用于优先购买实施单位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者上海市户籍家庭购房人、同住人购买政府产权份额
|
||||
属于市管项目的廉租住房租金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市房屋主管部门 |
||||
属于市管项目的征收安置住房销售价格 | 市房屋主管部门会同
市发展改革、建设、财政、规划资源主管部门 |
||||
属于区管项目的共有产权住房和征收安置住房销售价格以及廉租住房租金 | 授权区人民政府 | ||||
公有房屋 | 公有房屋出售价格、租金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市房屋主管部门 |
|||
序号 | 类别 | 定价项目 | 定价部门 | 备注 | |
10 | 文化
旅游 |
公共文化设施
开放或服务 |
市属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提供培训服务等收费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市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 |
|
区属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提供培训服务等收费 | 授权区人民政府 | ||||
有线电视 | 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 |
|||
景区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纳入市级管理目录的景区门票价格,以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形成竞争的交通运输服务除外 | ||
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未纳入市级管理目录的景区门票价格,以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授权区人民政府 | ||||
序号 | 类别 | 定价项目 | 定价部门 | 备注 | |
11 | 环境
保护 |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含干垃圾、湿垃圾、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和大件垃圾除外 | |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飞灰、废电池、工业废物、仪电废物、感光材料废物等)处置收费 | |||||
辖区内医疗废物处置收费 | 授权崇明区人民政府 | ||||
污水处理 | 市属公共排水系统收取的污水处理费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 | |||
区属公共排水系统收取的污水处理费 | 授权区人民政府 | ||||
12 | 重要专业服务 | 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市行业主管部门 |
定价内容为新建住宅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配套工程费、新建住宅建筑区划红线内地下管网燃气工程安装费 | |
序号 | 类别 | 定价项目 | 定价部门 | 备注 | |
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市交通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拖车费 | |||
司法服务价格 | 市价格主管部门、市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
定价内容为纳入上海市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的司法鉴定项目价格,纳入上海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的公证服务价格 | |||
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内容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的垄断性交易服务收费 |
注:1.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进展,适时修订本目录。
2.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3.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在市内消纳的水电、气电等电量上网电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居民、农业等优先购电电量的销售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定价原则和总体水平,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高可靠性供电费、系统备用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4.巡游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暂按现行政策执行。
5.对于基本医疗服务等定价项目,应按照《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中政府制定价格以及加强价格政策统筹有关规定执行。
6.成品油价格、公立医疗机构销售医疗器械的加价率(额)、电动汽车充换电收费按照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7.移动通信基站天线设置使用费,犬只狂犬病免疫、电子标识植入收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待相应的地方法规规章修订后放开。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批属于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