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青海省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按照《青海省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办法(试行)》(青科发政〔2022〕32号),开展2022年度青海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等特点的独立法人机构,包括依法注册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在青海省辖区内注册满1年以上,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科技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实体。
(二)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科研办公场所不少于8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含与举办单位有明确协议约定可共用的仪器设备)。软件开发类研发机构科研办公场所500平方米(含),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含)。科技服务类研发机构根据实际确定科研办公场所面积和科研仪器设备原值。
(三)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在职研发人员占在职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且不少于15人),年度科研经费投入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20%,原则上不少于200万元。
(四)机构应有健全的决策、经营和管理制度,成熟的技术转让许可和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并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和纳税能力。
(五)拥有国内领先的科研成果,具备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技项目,广泛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申报材料
(一)青海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请书(详见附件1)
(二)其他相关材料
1.上年度的工作报告;
2.申请单位成立章程及管理制度(包括人才引培、薪酬激励、成果转化、科研项目管理、研发经费核算等);
3.合作协议(合作共建单位须提供);
4.上年度财务报表及科研投入经费情况表;
5.实施的成果转化、产业化的有关证明材料;
6.科研仪器设备清单(包含采购价格);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法人证明材料、在职职工名单、在职研发人员名单、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等)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推荐。符合条件的省级单位,按照申报要求,直接向省科技厅直接申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单位,由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向省科技厅推荐申报,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要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
(二)青海省新型研发机构采取常年申报、适时论证、集中认定的工作规程进行。请各相关单位将申报材料(一式10份),报送至省科技厅政策法规与基础研究处,申请书电子版材料发送指定邮箱。
联 系 人:颜有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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