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和自治区科技工作会精神,更好地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主力军作用,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特梳理汇总高校、科研院所创新激励政策如下。
一、简化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进一步精简预算编制科目,按照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
设备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业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劳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项目预算评审工作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二、下放科研项目预算调剂权。进一步扩大预算调剂权限,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不再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其预算调增。项目承担单位要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直接费用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总额原则上不得调增,经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三、扩大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在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杰青”类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的基础上,将包干制范围扩大到自然科学基金所有项目、人才类项目和软科学研究项目,不再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由项目承担单位制定经费包干制相关内部管理规定。(《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四、加快科研项目经费拨付进度。自治区财政厅、项目管理部门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科研经费。自治区财政厅与项目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快自治区本级科研经费拨付进度,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应在资金下达文件印发后30日内将指标下达至本级项目承担单位。探索科研经费对下转移支付单独调拨、单独清算的管理模式,实现科研经费专户管理、封闭运行。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同时在落实好内控制度、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简化单位科研经费内部拨付流程。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将“标识科研项目资金”的资金拨付至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五、优化科研项目经费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制定结余资金内部管理制度,盘活结余资金,加快资金使用进度。(《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六、提高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比例。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500万元以下(包括500万元)部分的间接费用最高可提高到30%,500万元至1000万元(包括1000万元)部分最高可提高到25%,1000万元以上部分最高可提高到20%;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七、扩大科研项目劳务费开支范围。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八、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需根据科研活动需要,制定科研财务助理内部管理制度,自主选择多种形式聘用科研财务助理,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九、改进科研经费财务报销管理方式。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十、推进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选择部分电子票据接收、入账、归档处理工作量比较大的自治区直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纳入电子入账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广范围,推动科研经费报销数字化、无纸化。(《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十一、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在项目实施期末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完善项目验收结题操作指南,细化明确预算调剂、设备管理、人员费用等财务、会计、审计方面具体要求,避免有关机构和人员在项目验收和检查中理解执行政策出现偏差。选择部分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作为试点单位,由其出具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作为结题依据,取消科研项目结题财务审计。试点单位对经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项目管理部门适时组织抽查。(《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十二、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创新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自治区直属高校、科研院所要建立和完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机制,按照“谁采购、谁负责”原则,落实采购人对采购需求和采购结果负责机制,简化内部审批流程,充分利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指定媒体和专业网站优势,为高校、科研院所提供采购信息公开发布渠道;利用已建成的电子卖场平台优势,切实提升小额零星科研仪器设备和耗材的采购便利度。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用非招标方式的,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原则上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部门要研究推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修订工作,进一步明确除外条款。(《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十三、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应与行政人员有所区别,对未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费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根据需要开展工作。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十四、完善科研人员绩效工资分配方式。高校、科研院所可在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有关规定自主确定绩效工资分配方式,并向科研人员、创新团队和优秀青年人才倾斜。对全时承担国家和自治区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的团队负责人以及单位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等,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分配方式,所需经费可在项目经费中单独核定,其薪酬在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相应增加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量。科研人员兼职或离岗创业收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
十五、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总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结合自治区直属高校、科研院所的发展阶段、类型定位、承担任务、人才结构、所在地区、现有绩效工资水平、财务状况特别是财政科研项目可用于支出人员绩效的间接费用等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其绩效工资水平和绩效工资总量。(《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十六、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激励政策。各单位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持有的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进行转化。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照法律规定,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剩余部分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用于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具体分配方式和比例在充分听取本单位科研人员意见基础上进行约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十七、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鼓励高校科技人员面向各类市场主体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横向合作活动。对科技人员承担横向科研项目与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在业绩考核中同等对待。高校承担单个横向项目到账总金额150万元及以上或年度累积到账总金额200万元及以上且通过自主验收合格的,可视同自治区级重点研发项目相应绩效得分。对属于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高校可按有关情况与规定,到当地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合同登记,认定登记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合同的,鼓励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给予科研人员不低于净收入50%的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关于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
十八、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高校应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的,奖励总额不低于技术转让、许可净收益或作价投资取得股份、出资比例的70%,其中,对承担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应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建立高校领导成果转化行为的负面清单,制定尽职免责规范和细则,消除法人单位的顾虑,激发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和科研人员干事创业的主动性、创造性。担任高校正职领导且作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当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按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奖励,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任职后应当限时予以转让,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依法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关于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
十九、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科研机构、高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的,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
二十、建立创新容错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败。对因不可抗因素未实现预期目标或失败的自治区级重大产业技术研发项目,经专家评议确有重大探索价值且项目承担人员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的,继续支持其开展研究。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先行先试、无意过失导致的偏差失误,科研人员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高校、科研院所创新激励政策二十条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