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司法局、法宣办、教育局、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科协,雄安新区党群工作部、改革发展局,各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是我国科技领域的基本法,于1993年颁布施行,2007年第一次修订,2021年第二次重大修订、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科技部等八部门关于深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22〕12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科技进步法》对保障和促进科学技术健康发展、推动科技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作用,以及此次修订的重大意义。将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科技进步法》列入“八五”普法重要内容,并作为推进科技依法治理当前和长期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和保障举措,确保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落到实处。
二、多措并举,深入学习宣传。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推进学法普法线下和线上相结合、传统媒介和新媒体相结合,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研讨会,开设专版、专栏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活动,扩大覆盖面,增强实效性,使广大干部、科技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和创新主体普遍知晓,形成人人关心关注科技创新,全社会重视支持科技创新的良好氛围,为《科技进步法》贯彻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三、对标对表,抓好贯彻落实。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对照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全面清理相关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与法律规定存在不一致的,要纳入法规文件清理范围,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要认真履行职责,并推动本级政府落实法定职责,健全完善配套制度,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使法律规定落地落实。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总结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科技进步法》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报送省对口部门、单位,省直部门报送省法宣办。
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 0311-85818115
省法宣办 0311-88607572
附件:科技部等八部门关于深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省科技厅 省司法厅 省法宣办
省教育厅 省国防科工办 省科协
省科学院 省农林科学院
2022年7月5日
河北关于转发《科技部等八部门关于深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