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开放营商环境,推动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南宁市商务局坚持以企业需求为导向,牵头全面梳理现行有效的自治区、南宁市开放领域政策文件,按照精简管用原则和支持产业方向分类梳理,主要开放政策内容摘要如下:
一、服务贸易类
(一)鼓励发展服务外包。实行国际服务外包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部分税前扣除。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承接国际服务外包。(摘自国发〔2014〕67号)
落实单位: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
二、跨境电商类
(二)跨境电商市场开拓。对平台建设、线下体验店建设、品牌培育、国际认证、人才培训、设立海外分公司、购买跨境电商保险等按标准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摘自南府规〔2019〕32号)
落实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三)跨境电商企业入驻。落户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500万元。对新落户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对经营满1年且入驻跨电企业达30家的跨境电商园区,给予主办方奖励最高300万元。(摘自南府规〔2019〕32号)
落实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四)跨境电商仓储物流。对租用保税仓的企业给予免除保税仓租金,最高不超过5年。建设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的,按投资额的3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租赁海外仓的按租赁费用的2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摘自南府规〔2019〕32号)
落实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三、招商引资类
(五)落实利用外资奖励。新引进年实际利用外资额1500万美元(含)以上的国家鼓励类外资重大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1亿元,用地指标由自治区统筹安排。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到位外资5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合同外资限度内(含增资),没有超出规定建设期限的外资企业,按照实际到位外资总额(含增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亿元。(摘自南府规〔2020〕3号)
落实单位:市投促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对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企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项目投资建设期较长的,在建设期内形成固定资产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摘自桂政发(2019)27号)
落实单位:自治区投促局
(七)招商中介机构奖励。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最高500万元。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引进“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受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委托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每年一次性给予20至50万元前期经费。(摘自桂政发(2019)27号)
落实单位:自治区投促局
(八)人才携项目落地奖励。对符合要求的广西籍人才及其他人才,按照项目自投资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内实际到位资金1‰给予申请人奖励,可按年度分期申报,单个项目申请人奖励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摘自南投规〔2020〕1号)
落实单位:市投促局
(九)新型产业研究机构奖励。引进知名高校、科研机构、龙头企业、顶尖人才团队建设集产业技术研究、人才引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孵化上市、平台建设于一体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商谈,需要政府出资入股的,最高可支持4000万元;不需要政府入股的,最高可资助2000万元。允许依托单位以研发设备、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和现金等入股。(摘自南府规〔2018〕21号)
落实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城乡建委、市国资委、市投促局、市金融办,五象新区,各县(区)、各开发区
四、物流枢纽类
(十)南宁国际铁路港建设。港内企业参加展会的每年可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铁路港展厅内推介宣传的数字视频设施、展板、沙盘、宣传片制作等费用可补助不超过300万元;对在铁路港开展主营的企业租赁仓库、办公用房自用的,可享受租金补贴不超过300万元,总部企业可享受落户奖励和开办补助不超过500万元。港内仓储设备设施投资按不超过30%比例支持,购置海关公益性查验设施按投资额100%比例支持,进驻企业新建供应链服务、网络货运平台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摘自桂商流通发〔2021〕53号)
落实单位:市北部湾办、市财政局
(十一)跨境物流通道培育。新开通国际货运航线两年内按不超过10万元/往返班的标准给予补贴,并给予一次性开行奖励200万元。对铁路港发出的中越班列、中亚班列、中欧班列形成稳定物流通道且到发量达250列/年的给予补贴。(摘自桂财规〔2020〕6号、南府规〔2021〕9号)
落实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桂财规〔2020〕6号),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南府规〔2021〕9号)
(十二)支持发展多式联运。组织集装箱货源经铁路从南宁发往北部湾港口或从南宁发往粤港澳大湾区,形成稳定物流通道,符合条件的按完成标准重箱量(每箱800-1200元)给予奖励。组织集装箱源经水运进出南宁并形成稳定物流通道的,每完成1个标准重箱奖励800元。(摘自南府规〔2021〕6号)
落实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相关县(市、区)
(十三)重点物流企业高质量发展。首次获评3A级以上物流企业给予10万-40万元奖励。对市级重点物流企业采购先进物流技术与设备的,单个企业最高扶持200万元。对快递分拨配送中心、电商仓配设施项目最高扶持200万元。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和国家5A级大型物流企业到南宁市新设立独立法人物流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摘自南府规〔2021〕9号)
落实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五、金融开放类
(十四)金融机构落户奖励。持牌类金融机构总部落户
南宁,可获得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的奖励;其一级分支机构落户南宁,可获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满足条件的中后
台功能性服务机构,可获得最高2000万元奖励。新型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机构、金融科技公司等落户南宁核心区,可获得最高1000万元奖励。外地上市公司迁入南宁,连续三年按公司对南宁市经济贡献的60%给予奖励,上不封顶。(摘自南府规〔2021〕7号、南府规〔2019〕17号)
落实单位:市金融办(南府规〔2021〕7号),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南府规〔2019〕17号)
(十五)金融机构人才奖励。境外金融企业在南宁核心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后台营运中心引进的海外高级管理人员和金融人才,可选择按照超过15%税负部分给予奖励。符合条件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自入驻年度起,以其工资薪金所得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前三年按10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50%给予奖励。南宁市安排人才公寓,为金融企业高管人员和金融人才提供在地服务住房保障。(摘自桂政发〔2020〕19号、南府规〔2019〕17号)
落实单位:市金融办、五象新区管委会
(十六)金融机构租购房补助。新设立或从南宁市外迁入南宁核心区的金融机构、企业,首次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可获得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购房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租期三年以上的,可获得最高不超过360万元的购房补助。(摘自桂政发〔2020〕19号、南府规〔2019〕17号)
落实单位:市金融办、五象新区管委会
六、现代服务业类
(十七)新入驻企业用房补助。对新入驻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给予租金补助,累计最高200万元。购买办公用房的累计补助最高300万元。(摘自南府规〔2019〕25号)
落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十八)新入驻企业人才支持。对在新入驻现代服务业企业工作,年薪达到税前40万元(金融业60万元),在南宁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满1年的高级经营管理和技术人才按一定标准给予奖励。(摘自南府规〔2019〕25号)
落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十九)企业创建品牌支持。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获批国家级‘互联网+’、人工智能创新发展、数字经济试点重大工程和国家级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新认定服务业驰名商标,首次进入全国服务业500强,获批自治区级‘数字广西’建设标杆引领重点示范项目(企业或平台)的企业,分别给予30-200万元奖励。(摘自南府规〔2019〕25号)
落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二十)企业经营发展贡献奖。对服务业龙头企业按年销售(营业)收入不同体量分别奖励,单个龙头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新入驻现代服务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或产值)年度达到3000万元以上,对南宁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在3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30-50%的奖励。(摘自南发改产业〔2021〕27号、南府规〔2019〕25号)
落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七、工业振兴类
(二十一)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市外引进或新设立独立法人企业首次投资建设鼓励类产业项目,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10%一次性补助。(摘自南府规〔2021〕5号)
落实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二十二)企业技术改造补助。普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对于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含入库企业)分别按照设备投资额15%、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摘自南府规〔2021〕5号)
落实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二十三)工业产品品牌建设。对首次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新认定为全国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新认定为全国、广西质量管理标杆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10万元。(摘自南府规〔2021〕5号)
落实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八、经济开发区类
(二十四)南宁高新区科技创新奖励。对首次获得技术创新平台认定企业最高补助150万元,对获得专利授权企业最高补助10 万元,对获得知识产权荣誉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最高补助50 万元。(摘自南高新管规〔2021〕3号、南高新管规〔2019〕2号)
落实单位:高新区管委会
(二十五)南宁高新区产业贡献奖励。对符合南宁高新区主导产业方向的园区内企业,年新增主营业务收入、年新增地方经济贡献达到一定标准的,对企业管理团队给予最高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摘自南高新管规〔2019〕2号)
落实单位:高新区管委会
(二十六)南宁高新区引才引智奖励。鼓励园区内人才中介机构、企业单位引才引智,每个机构(单位)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选择符合条件的海内外中介机构和组织,视情况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工作经费支持。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机构为园区企业提供服务,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奖励。(摘自南高新管规〔2019〕2号)
落实单位:高新区管委会
(二十七)南宁经开区先进制造业培育。对新引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经开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超过20万元/1000平方米的,下一年度给予6元/月/平方米的租金补贴,奖励年限为5年。对新引进工业项目,投产入规后分别按对经开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20%-50%给予奖励,奖励年限为5年。(摘自南经管规〔2021〕5号)
落实单位:经开区管委会
(二十八)广西-东盟经开区培育主导产业。支持辖区内工业企业形成紧密的上下游供应链,对上下游供应链工业企业全年采购产品、原料等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照采购额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有股东关系的关联企业、商品混凝土生产及房地产企业等不在补助范围。(摘自南东盟经开区规〔2021〕3号)
落实单位: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九、自贸试验区类
(二十九)支持交易平台建设。对新设立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权益类交易平台、保税交割、供应链服务、区域性结算中心等企业,按规定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对新设立大宗商品交易、权益类交易、互联网经济新平台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摘自桂政发〔2019〕53号)
落实单位:五象新区(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管委会
(三十)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片区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跨国公司、行业领军企业及大型央企等总部企业,以及区域性总部、功能性总部,按实缴资本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新设立总部企业自设立年度起5年内,以其对地方经济贡献予以奖励。(摘自桂政发〔2019〕53号)
落实单位:五象新区(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管委会
(三十一)鼓励外资企业落户。支持外资在南宁片区发展制造业、服务业、贸易业,自登记注册或备案之日起一年内累计实际到位外资达到一定标准的,按其实际到位外资总额一定比例奖励,每家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摘自南自贸管委规〔2021〕3号,试行一年后,将根据实施效果研究修改完善出台正式版)
落实单位:五象新区(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管委会
(三十二)外资企业用房补助。新引进外资企业在南宁片区首次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符合一定条件的给予购房补助,每家外资企业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摘自南自贸管委规〔2021〕3号,试行一年后,将根据实施效果研究修改完善出台正式版)
落实单位:五象新区(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管委会
(三十三)外资项目融资支持。对符合南宁片区发展定位的外资项目按不超过贷款利息的30%给予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补贴累计不超过600万元。(摘自南自贸管委规〔2021〕3号,试行一年后,将根据实施效果研究修改完善出台正式版)
落实单位:五象新区(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管委会
(三十四)外资企业增资奖励。已落户南宁片区外资企业增加注册外资且用于扩大产能、增加研发投入或技术改造的,自完成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每家企业累计奖励最高1000万元。以利润再投资符合一定条件的每家企业累计奖励最高1000万元。(摘自南自贸管委规〔2021〕3号,试行一年后,将根据实施效果研究修改完善出台正式版)
落实单位:五象新区(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管委会
(三十五)外资企业人才奖励。在南宁片区工作的外资企业高管,高科技领域外籍人才、外国技能型人才和符合南宁片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外资企业聘雇的外籍人才,在南宁片区属地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照个人对地方经济贡献100%给予奖励。(摘自南自贸管委规〔2021〕3号,试行一年后,将根据实施效果研究修改完善出台正式版)
落实单位:五象新区(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管委会
(三十六)优秀人才居留便利。对拟长期在片区工作的高科技领域外籍人才、外国技能型人才可一次性给予有效期最长5年工作许可。符合条件的东盟国家留学生可申办有效期2年以内居留许可。紧缺的外籍务工人员予以办理外国人工作证件(C类)。(摘自桂政发〔2019〕53号)
落实单位:五象新区(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管委会
(三十七)支持新兴制造业发展。新兴制造业企业租赁标准厂房按最高不超过25元/平方米补助。按企业年工业产值产出强度对租金给予补助,累计补助期限最长48个月。根据企业年实际经济贡献、工业产值和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给予厂房装修补助。(摘自南自贸管委规〔2021〕4号)
落实单位:五象新区(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管委会
(三十八)支持贸易类企业发展。在各片区新设立的贸易类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5年内,当年形成地方经济贡献50 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 60%给予奖励。支持设立外向型中小企业资金池,对中小企业、轻资产企业、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等提供供应链融资、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出口退税周转、关税保险等支持。重点支持“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摘自桂政发〔2019〕53号)
落实单位:五象新区(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管委会
(三十九)支持跨境金融创新。支持区域性人民币离岸金融中心、区域性货币交易清算中心、跨境投融资服务中心建设。支持金融机构为各片区内居民和非居民提供跨境发债、跨境投资并购和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等跨境金融服务。支持各片区内的诚信优质企业开展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摘自桂政发〔2019〕53号)
落实单位:五象新区(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管委会
(四十)支持跨境客货运输发展。5年内对片区内企业利用西部陆海新通道出海出边,其年度物流集装箱量比2018年新增超过300标箱的,其获得的地方经济贡献奖励比率可再提升5个百分点。(摘自桂政发〔2019〕53号)
落实单位:五象新区(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管委会
(四十一)企业经济贡献奖励。符合片区发展定位的新设立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企业,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免征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5年,且对其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5年内,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摘自桂政发〔2019〕53号)
落实单位:五象新区(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管委会
注:具体政策适用由落实单位解释
编印单位:南宁市商务局
2022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