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企业开展共享用工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援企稳岗促就业九条措施的通知》(闽人社文〔…

各县(市)区、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援企稳岗促就业九条措施的通知》(闽人社文〔2022〕46号)、《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援企稳岗促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榕人社就〔2022〕23号)精神,各县(市)区、高新区应加强鼓励和指导企业开展共享用工工作,加大共享用工政策宣传力度。现将《企业开展共享用工奖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企业开展共享用工奖补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2022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通过共享用工形式将本企业富余劳动力安排到缺工企业的各类非人力资源机构企业(以下称原企业)。员工在共享用工开展期间不改变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补贴标准

原企业通过共享用工形式安排员工到接收企业稳定就业1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标准予以原企业补助。员工稳定就业1个月以入职后工资凭证为依据,工资凭证是指接收企业发放共享员工工资银行流水明细。单家企业奖补资金上限为20万元。

三、申请流程

1.发布劳动力余缺信息:开展共享用工前,企业双方登录福州市人力资源市场网共享用工平台,发布用工余缺信息。

2.签订协议:开展共享用工前,企业双方应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共享用工数量、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休息、劳动保护条件、劳动报酬标准和支付时间与方式、食宿安排、可以退回劳动者的情形、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的责任划分和补偿办法以及交通等费用结算等。

3.备案:原企业应向注册地的县(市)区、高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提交《共享用工备案申请表》(附件1)、与接收企业签订的共享用工协议书。

4.审核拨付:原企业提交《共享用工员工稳定就业补助申请表》(附件2)、《员工花名册》(附件3)和工资凭证。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经同级人社局复核并进行公示后,向同级财政局申请资金。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

 

附件:1.共享用工备案申请表

2.共享用工员工稳定就业补助申请表

3.员工花名册

 

附件下载:

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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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福州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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