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是《教育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近年来,全国各级党委政府不断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持续发挥教育督导在推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教育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进一步突出教育督导的针对性、有效性、权威性,日前,四川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四川省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对问责对象、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程序、组织实施等方面作出了系统设计和具体安排。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教育督导是保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护航教育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教育部就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和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出台了一系列制度文件。2020年2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加强了顶层设计和制度建设,将理顺管理体制、深化问责机制改革、提升督导权威性作为着力点和突破口,明确提出要严肃约谈制度、建立通报制度、压实问责制度。2021年7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新中国历史上首个教育督导问责文件,让教育督导“带电长牙”得以落实落地。
在推进我省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进程中,加快出台《四川省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既是落实《办法》规定要求的现实需要,也是助力全省深化教育改革、推动教育强省建设的迫切需要,对今后更好发挥教育督导“利剑”作用、推动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内容说明
《实施细则》由总则、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程序、组织实施、附则等六章二十五条组成。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目的、依据、指导思想、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强化了起草目的,个别表述结合省情作了适当细化。
第二章问责情形,是根据省情丰富最多的部分,重点将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意识形态、教材管理等原则性问题,教育评价、校园周边环境等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侵占、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等教育“急难愁盼”事项纳入问责情形。同时对教育重大改革和攻坚任务,拟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教育决策部署,在年度重点督导工作任务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问责方式,一是增加“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实施问责应当与问责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约束性条款。二是增加“批评教育”问责方式,促进被督导对象和被问责对象积极履职尽责。三是增加将“通报批评”问责结果抄送组织人事部门,强化问责结果的运用。四是增加从轻条款,鼓励被督导单位和个人及时、主动消除不良后果。
第四章问责程序,遵循《办法》规定,提炼形成七个基本工作步骤,对提出复核申诉的材料归档等作了补充规定。
第五章组织实施,一是进一步明晰了各级教育督导委的问责权限、问责对象、问责范围,明确报送问责材料的时限等。二是增加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对下一级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问责。三是明确了省教育督导委对全省重大问责事项可进行重点挂牌督导。四是进一步强化了问责结果的运用,明确其作为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被问责单位或有关人员在考核、晋升、评优、表彰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对被督导对象作了具体界定,明确了施行时间。
三、下一步工作
为确保《实施细则》落地见效,将重点做好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全面抓好宣传。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报道,提高各级政府、社会、学校、教师的知晓度和认可度,营造良好氛围,为9月1日起正式实施打下良好基础。
二是推进落实落地。全省教育督导部门要系统准确掌握文件要义,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统筹做好问责工作,强化教育督导结果运用,推动教育督导“带电长牙”。
三是发挥问责作用。强化问责意识,运用问责手段,督促各地各校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切实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助力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