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级市(区)科技局、科协: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监管工作,促进科技类校外培训市场有序发展,现将《苏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设立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2022年8月3日
苏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
设立指引(试行)
为促进全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江苏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苏科技规〔2022〕1号)《关于做好苏州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教继〔2022〕13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所称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本行政区域县级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准入审批(以下简称“科技部门”),在登记机关进行注册登记,设立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围绕科学普及、开展以提升动手能力为目标的科技创新活动与科学体验活动(如机器人、人工智能、科学实验等)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
二、设立的基本条件
(一)名称
1.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法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同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且不得使用简称。
2.培训机构名称中的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应当与机构办学所在地、类别等相符合,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
(二)场所
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相对固定和独立使用的办学场所,产权清晰,如系租赁,应有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有效期不少于3年。
2.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面积的80%。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需要较多设备器材的科技类课程,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3.招收14周岁以下学生的,其场所须符合适龄学生活动场所要求,办学用房所在楼层不得超过3层。
4.施行“一点一证”,一个固定场所只能申办设立一个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且不得与其他培训机构共同使用。未经科技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5.办学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租借各类中小学校舍办学。
6.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卫生、安全等管理规定。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采取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7.科学实验活动应事先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将结果向属地科技部门报备;同时,必须安排在符合安全标准的专用教室进行,其场地、设备、安全、人员管理等要求须与中小学实验室要求一致。涉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实验的安全管理,须严格按照《江苏省中小学标准化实验室建设标准》(20200522212501)执行;涉及仪器设备操作的安全管理,须按照《教学仪器设备安全要求总则(GB21746-2008)》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人员
1.举办者
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社会组织或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经依法登记,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享有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享有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如有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办学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4)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2.师资队伍
(1)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理事长)或负责人(校长、经理等)担任。
(2)培训机构的负责人(校长、经理等)应具有5年以上科技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70周岁以下,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
(3)培训机构应配备教学、财务、安全管理等不少于3人的专职管理人员。其中,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
(4)培训机构应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每班次专职教师数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单个教学场所的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3人。
(5)培训机构所聘任的专兼职教师,除了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相关专业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青少年科技辅导员专业水平认证;
相应职业(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6)培训机构聘任外籍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
(7)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8)培训机构的密切接触未成年人从业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查询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
(四)资金
培训机构应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开办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要求,开办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五)章程制度
培训机构应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设立决策机构,制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章程原则上包含:机构名称、机构性质、培训地址、业务范围、培训项目、培训形式、培训规模、资产来源、举办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决策机构、议事规则、监督机构、终止办学事由及处理原则、章程修改程序、党组织建设等方面的内容。
培训机构要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要有明确的培训宗旨,有规范的培训计划,有对教师的管理评价标准,有培训保障措施和坚守服务承诺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培训内容
1.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培训过程全程录音录像,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2.培训机构应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培训内容以学生动手参与和互动协作活动为主,学生动手时间不得低于培训总时长的80%。
3.培训机构所培训内容应参照《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教监管厅函〔2021〕6号)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在培训内容中包含学科类教学内容,不得宣扬伪科学、封建迷信等内容,培训内容应向属地科技部门备案。
4.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演示及实操设施设备,教学类用具生均比不低于1:1,中大型实验设备生均比不低于1:3。
(七)收费管理
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省教育厅等十一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管理和预收费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苏教监管函〔2022〕7号)、《苏州市教育局等十部门关于全面开展苏州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苏教继〔2022〕9号)要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必须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原则上实行服务信托管理模式。培训机构须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修订版),预收费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收费时按国家规定开具发票。
三、设立的一般程序
(一)政策咨询
举办者向属地科技部门提出成立意见,属地科技部门进行政策指导。
(二)名称申报
举办者到属地登记机关申报名称,营利性培训机构到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名称预先登记或名称变更预留,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到民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名称核准。
(三)准入申请
举办者完成培训机构名称申报后,根据培训内容向属地科技部门提交所需材料(材料清单见附件),申请准入。
(四)审核
1.申请受理。属地科技部门对举办者提交的《苏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申请登记表》(附件1)和其他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申请材料需要补充或更正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补交材料。
2.实地核验。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属地科技部门开展实地核验。除核验申请材料相关内容外,还应对培训器材、场所内部设置、视频监控等进行核验,并提出核验意见。对于核验不通过的,现场说明原因。
3.出具审核意见。属地科技部门根据申请材料及实地核验情况,出具《苏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核意见》(附件6)。属地科技部门一般应当于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反馈。
(五)法人登记
举办者于审核意见发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属地科技部门出具的《苏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核意见》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至登记机关依法依规办理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
(六)办结登记
举办者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至原审批的科技部门进行办结登记,获取资金监管平台账号。
(七)变更、注销和复审的一般流程
培训机构设立登记完成后,如对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地址、培训内容、注册资金等事项变更,须提交申请,经原审批科技部门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跨区(县)的地址变更,需重新到属地科技部门和登记机关办理准入设立手续。
不再从事科技类校外培训业务的,应主动到原审批的科技部门提出注销申请,经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经科技部门审批的变更或终止事项,培训机构应于2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或终止申请。
已设立的培训机构每满三年须申请复审,在《苏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核意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审批的科技部门提出申请。
准入、变更、注销中的行政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监督和管理
1.培训机构的预收费资金监管,原则上采用服务信托监管模式。培训机构在领取《苏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核意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后,应进驻“苏州市预付式消费资金管理平台”,按操作流程完成培训机构资料注册和资金监管手续办理,并按照《关于全面开展苏州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苏教继〔2022〕9号)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2.属地科技部门要加强培训机构运营和预收费日常监管,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防止“退费难”“卷款跑路”等情况发生。
3.由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转型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及在本指引实施前已设立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须于2022年8月31日前向属地科技部门提出成立意见,原则上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重新审核登记;特殊情况的,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
4.各县级市(区)科技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设立细则,并报市级科技部门备案。
5.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部门关于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