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省工信厅印发了《江西省省级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管理办法(试行)》(赣工信规字〔2022〕4号),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级文件要求。2021年12月,国务院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明确,建设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衔接集聚各类资源条件,提供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打造区域产业数字化创新综合体,带动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制定完善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遴选、评估、考核等标准、程序和机制。我省出台的《关于深入推进数字经济做优做强“一号发展工程”的意见》《江西省“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等文件,提出建设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
(二)符合我省数字化转型需要。我省新晋工业大省,工业基础雄厚、门类齐全、体系完备,但由于多种原因,形成了资源型、传统型的产业结构。企业在转型过程中面临“不会转”“不能转”“不敢转”等难题,特别是数字化转型供给能力弱,缺少转型工具、产品、技术以及定制化解决方案,在场景培育方面能力不够,人才培育力量不足等情况。出台《江西省省级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将有效促进省级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规范管理,推进产业、平台、企业全方位数字化转型,加快制造业、服务业、农业数字化发展步伐,构建数字化转型服务生态。
二、出台过程
(一)研究起草。深入学习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国发〔2021〕29号)等有关政策文件,借鉴兄弟省份出台的相关文件,结合我省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建设工作实际,小范围内征求了部分专家、企业意见建议,初步形成了《江西省省级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先后发文征求了厅内各处室、省直有关部门、各地工信、发改和有关大数据局共70个单位(处室)以及社会公众的的意见建议,共收到意见建议5条,意见均予以采纳,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江西省省级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审议稿)。
(三)合法性审查。《江西省省级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提交厅法规处进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及公平竞争审查,根据审查审核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经厅法规处审查认为,《江西省省级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制定主体和权限、制定程序、制定内容符合合法性审核及公平竞争审查要求。
(四)提请审议。通过合法性审查后,2022年6月22日,提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2年第七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江西省省级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审议稿)》。
(五)正式印发。2022年7月4日,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联合名义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五章二十条,分为总则、申报条件、工作程序、运行管理、附则等。
第一章总则,对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的任务来源、定义和相关单位职能进行了明确。
第二章申报条件,对申报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的对象和申报条件进行了明确,包括区域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行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的基本条件。
第三章工作程序,对认定数字化转型的工作程序进行了明确。按照组织申报、各地推荐、专家评审和公示公布等程序进行。为避免重复建设,原则上每个地区、每个行业只认定1个促进中心。
第四章运行管理,省级转型促进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开展一次运行评价。将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依据评价结果对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进行管理,对不规范和不符合要求的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依据撤销资格。
第五章附则,明确了后续工作及施行时间。
相关文件:http://www.jxciit.gov.cn/Item/78253.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