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22〕14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福建省定价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2〕503号)精神,我委全面清理现行价格收费政策及定价批费文件。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废止部分市级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详见附件)。
请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及时做好相关收费文件清理废止工作。
附件:废止文件清单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7月8日
附件
1、《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调整生猪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榕发改价格〔2020〕73号)
2、《福州市物价局 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关于调整生猪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榕价服〔2013〕43号)
3、《福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客运出租车运价的通知》(榕价服〔2012〕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