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园区改革向太平湾合作创新区赋权的决定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深化园区改革,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园区龙头和引擎作用,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室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深化园区改革,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园区龙头和引擎作用,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室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深化园区改革的补充意见〉的通知》(大委办发〔2020〕40号)和《“点菜式”放权赋能工作机制》(大改办字〔2022〕2号),市政府决定向太平湾合作创新区赋予市级行政职权55项(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规范下放行政职权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明确措施,压实责任,确保依法赋权到位。对于以委托形式下放的事权,要依法与太平湾合作创新区签订委托书。同时要切实加强赋权工作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服务,及时研究解决问题,推动赋权事项全面落地。

二、接住用好下放行政职权

太平湾合作创新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园区行使市级权力的运行机制,推动市、区两级运行体制流程再造,精简层级、提高效率,确保权限下放后园区接得住、用得好。太平湾合作创新区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法承担承接事项的审批责任和管理职责,规范审批程序,切实提高承接能力和审批效率,主动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监督,确保权力运行顺畅高效。

三、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太平湾合作创新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加强对事关人民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和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事项的监管。要切实担负起对市场主体的监管责任,加强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运用好“双随机、一公开”和联合惩戒等制度机制,堵住监管的漏点、盲点、空白点,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附件:太平湾合作创新区赋权目录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5日

 

 

附件
太平湾合作创新区赋权目录
(共55项)
序号 原市级

实施部门

事项类型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备注
1 市财政局 行政检查 对财政票据的检查
2 市财政局 行政检查 会计检查
3 市财政局 行政检查 税收检查
4 市财政局 行政检查 财政检查
5 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的处罚
6 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7 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等行为的处罚
8 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等行为的处罚
9 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为的处罚 对拒绝、阻挠、拖延财政部门检查等行为的处罚
10 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11 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处罚
12 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13 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14 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等行为的处罚
15 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行为的处罚
16 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行为的处罚
17 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企业财务通则规定进行财务处理行为的处罚
18 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会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会计基础工作违法行为的处罚
19 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会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20 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会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21 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会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22 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处罚
23 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行为的处罚
24 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25 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等行为的处罚
26 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27 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资产评估法》行为的处罚
28 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29 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企业会计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等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30 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行为的处罚 对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31 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行为的处罚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32 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许可 海域使用权转让审核
33 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许可 海域使用权续期审核
34 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许可 海域使用权变更审核
35 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许可 海域使用权设立审核
36 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使用海域的处罚
37 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对海域使用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处罚
38 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处罚
39 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对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处罚
40 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对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
41 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除“矿山采选和独立尾矿库、液体化工品泊位、钢压延加工、铁合金冶炼、石化、化工、原料药生产、农药、垃圾发电、污泥发电、纸浆制造、造纸、电镀(含配套电镀工序)、印染(涉漂染工序)、鞣革(以原皮和蓝湿皮等为原料)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燃煤锅炉、镁制耐火材料制造、海洋工程、风电站、集中式光伏发电、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涉及重金属(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外。(《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本)的通知》(辽环发[2021]1号))
42 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同上
43 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许可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44 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许可 排污许可 排污许可-其他变更
45 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许可 排污许可 排污许可-补领
46 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许可 排污许可 排污许可-地址名称变更
47 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许可 排污许可 排污许可-法定代表人变更
48 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许可 排污许可 排污许可-延续
49 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许可 排污许可 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核发
50 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许可 排污许可 排污许可-单位名称变更
51 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许可 排污许可 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核发
52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行政确认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53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其他行政权力 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接收审验
54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公共服务 商品房现售备案
55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其他行政权力 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举报投诉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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