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做好本市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二手车经营主体:
为贯彻落实《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做好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依据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凡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备案流程
(一)账号申请。企业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申请账号,并添加“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
(二)备案申请。企业在系统中下载《二手车交易业务—企业操作手册》,根据要求填报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信息并提交,填报的备案信息应与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一致。提交信息后,企业需将《营业执照》扫描件发送至电子邮箱:escxh@haicj.com,以供核对。
(三)变更申请。已备案通过的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在系统中对备案信息进行修改,并将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发送至上述电子邮箱,以供核对。
(四)审核通过。市商务委对新备案或变更备案的信息进行审核,信息无误的,予以审核通过。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审核通过:
1.未发送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或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无法核对信息的;
2. 企业《营业执照》无相关经营范围的;
3. 信息填写不完整或填写有误的;
4. 根据商务部相关工作要求存在其他不予备案情形的。
涉及系统功能方面的问题,请咨询商务部统一平台技术支持电话:010-67870108
涉及本市备案流程方面的问题,请发送邮件至escxh@haicj.com。
特此通知。
联系人:谢老师;联系电话:69502356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22年8月15日
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