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精神,进一步改革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等经费改革政策,为进一步做好解读工作,特梳理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使用政策问答手册》,具体内容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
管理使用政策问答手册
一、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范围?
答:适用于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安排的项目。
二、如何精简直接费用预算编制?
答: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将直接费用预算科目从目前的9个以上统一精简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共3类。
设备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业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劳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需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三、如何简化设备费中科研仪器设备采购?
答:一是政策方面,创新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采购。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二是落实方面,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用非招标方式的,项目单位依法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原则上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四、如何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管理方式?
答: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交流管理应与行政人员有所区别,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费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根据需要开展工作。从科研经费中列支费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五、直接费用中劳务费如何管理使用?
答:一是发放对象,劳务费发放对象是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和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等。二是发放标准,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项目聘用人员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三是开支范围,项目聘用人员所需人力成本可通过劳务费科目列支,包括项目聘用人员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也就是说,项目聘用人员的“五险一金”都可以从劳务费中列支。(《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六、间接费用如何管理使用?
答:一是核定比例。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最高可提高到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最高可提高到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从最高可提高到20%。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二是管理主体。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三是管理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激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创新成果。
七、如何解决科研经费报销繁琐问题?
答:一是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科研活动需要,制定科研财务助理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二是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切实解决科研人员“找票”、“贴票”等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制定符合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在主办会议时,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确需负担的受邀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 三是推进无纸化报销,选择部分电子票据接收、入账、归档处理工作量比较大的自治区直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纳入电子入账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广范围,推动科研经费报销数字化、无纸化。
八、科研项目预算调剂权下放有哪些?
答:一是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即项目负责人无需再向项目管理部门申请调增设备费预算;二是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其根据科研活动需要自主安排。三是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总额原则上不得调增,经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九、如何简化开展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工作?
答:一是强调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在项目实施期末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二是完善项目验收结题评价操作指南,细化明确预算调剂、设备管理、人员费用等财务、会计、审计方面的具体要求,避免有关机构和人员在项目验收和检查中理解执行政策出现偏差。(《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十、结余资金如何管理使用?
答:一是放宽留用政策。明确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二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制定结余资金内部管理制度,盘活结余资金,加快资金使用进度。(《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十一、保障政策落地见效,在组织实施上应做到哪些?
答: 一是及时清理修改相关规定。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及时梳理并修订本部门主管的自治区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二是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宣传上要实现传统与创新相结合,通过门户网站、新媒体、开设专栏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中央和自治区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宣传解读。培训上要实现专题和日常相结合,让科研人员、财务人员、科研财务助理、审计人员等充分知晓、理解政策措施。 三是强化政策落实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加快职能转变,提高服务意识,加强跟踪指导。(《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十二、如何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
答: 一是《实施意见》发布时,科研项目执行期已结束、进入结题验收环节的项目,相关经费管理和支出按照原政策执行,不再作调整。 二是《实施意见》发布时,尚在执行期内的科研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并与科研人员充分协商后,确定是否执行新政策,选定后不得随意调整。涉及需项目管理部门同意的事项,履行相关程序后执行。三是《实施意见》发布后,新立项的科研项目按照新规定执行。(《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十三、自治区本级实行“包干制+负面清单”经费管理范围?
答: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支持的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人才类科研项目和软科学研究项目。(《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
十四、“包干制”科研项目经费如何管理使用?
答:实行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项目不再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资助。项目申请人提交申报书和任务书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
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绩效支出以及其他合理支出。
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项目组成员贡献程度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不得超过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者之和扣除设备购置费用的30%,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不得超过60%。绩效支出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
除上述情况外,其它经费支出不设具体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使用。(《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
十五、“负面清单”有哪些禁止性开支内容?
答:“负面清单”包括普遍性禁止条款和具体性禁止条款。
普遍性禁止条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
具体性禁止条款:不得用于与本项目研究无关的费用、不得将科研经费全部用于或全部调剂用于购买仪器设备、不得通过虚构经济业务(如测试、会议、差旅、材料、印刷、餐费、交通等)、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虚构合作、协作等方式违规转拨、转移项目经费、不得通过虚列、伪造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不得用于在各项目承担单位列为“黑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费用支出、不得列支基建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项目经费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修改记账凭证,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
十六、“包干制”明确了哪些监督内容?
答:一是强化经费使用自我监督。项目承担单位要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对经费使用进行动态监管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等工作。项目实施期满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开展自评价。二是强化项目经费使用外部监督。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适时抽查。对于不按规定使用管理项目经费以及存在截留、挪用和虚假套取项目经费等违法行为的项目单位和相关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三是开展科研失信追责。自治区科技厅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相关信用主体涉及“负面清单”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视情节轻重进行失信行为评价,并在参与自治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时给予限制。(《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使用政策问答手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