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商务局关于〈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的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深圳市关于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升利用外资质量的若干措施(修订版)》(深府函〔2019〕63号)等“稳外资”政策精神,2021年2月7日经市政府同意印发实施《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深府办规〔2021〕2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发布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全面扩大开放,提升利用外资规模和质量,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吸引更多跨国公司在深圳设立地区总部和和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集聚更多的高端要素、高端资源、高端人才、高端项目,为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市商务局近日印发了《深圳市商务局关于〈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相关内容做出解读,具体如下:

一、出台《实施细则》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深圳市关于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升利用外资质量的若干措施(修订版)》(深府函〔2019〕63号)等“稳外资”政策精神,2021年2月7日经市政府同意印发实施《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深府办规〔2021〕2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发布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全面扩大开放,提升利用外资规模和质量,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吸引更多跨国公司在深圳设立地区总部和和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集聚更多的高端要素、高端资源、高端人才、高端项目,为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为贯彻落实《办法》第十条中关于实到外资的分档奖励政策,我局制定了《实施细则》,提出具体的、针对性和可操作的管理规定,以保障支持政策落地。

二、申报单位应具备什么条件?

申报单位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一是申报单位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已被深圳市商务局认定为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二是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三是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同一申报单位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享受本奖励;四是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诺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申报单位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应同时符合以下专项条件:一是申报单位申报奖励对应的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应在《跨总办法》实施有效期内完成到资,并已投入至实际建设或生产经营;二是申报单位申报奖励对应的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应在申报奖励的上一自然年度纳入深圳实际使用外资统计(以商务部口径为准,下同);三是申报单位上一自然年度纳入深圳实际使用外资统计的金额须不低于2000万美元;四是申报单位已通过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年检。

三、申报单位能获得哪方面的支持?

根据《办法》第十条中关于实到外资的分档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具体支持方向和标准如下:

  一是支持方向不含房地产、金融及类金融行业领域,行业划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二是对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指年度累计金额)不低于2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按照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予以分档奖励,具体支持标准如下:

(一)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2000万(含2000万)—3000万美元的,给予300万元人民币奖励;

(二)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3000万(含3000万)—5000万美元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奖励;

(三)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600万元人民币奖励。

四、《实施细则》的实施日期是?

《实施细则》自2022年8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五、如何申请《实施细则》相关奖励政策?

具体申报时间、途径和程序以我局后续正式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请多关注深圳市商务局网站及微信公众号。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的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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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深圳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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