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级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操作细则》(苏科技规〔2021〕1号)(以下简称《细则》)、《关于开展江苏省“十四五”期间第二批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的通知》(苏科机发〔2022〕203号)要求,现组织开展第二批我市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1、符合《细则》第二条规定的苏州市级科研院所;
2、符合《细则》第五条规定,且2022年涉及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用品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
二、申报要求
1、符合条件的苏州市级科研院所向其举办(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科研院所基本情况表,提交事业单位批复文件、法人证书、管理制度以及近3年来从事的主要科研任务、成果等材料,装订成册后提交至举办(主管)部门。
2、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向各县级市(区)科技局申请,填报本单位基本情况表,提交事业单位批复文件、法人证书、管理制度以及近3年来从事的主要科研任务、成果等材料(新型研发机构须提供8月份全职研发人员社保清单),装订成册后提交至各县级市(区)科技局。
3、各举办(主管)部门和各县级市(区)科技局将申报材料、审核意见、《基本情况表》以及《名单汇总情况表》纸质版(须举办(主管)部门或县级市(区)科技局盖章,一式两份)统一汇总后报送至市科技局,《基本情况表》和《名单汇总情况表》扫描版一并报送。
4、已纳入第一批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若发生机构名称、经营范围或科研领域变更以及新设、合并、分立、撤销等情形,须按申请程序经举办(主管)部门和各县级市(区)科技局重新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无变化的报送无变化及名单。
三、其他事项
1、请各举办(主管)部门和各县级市(区)科技局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审核责任,认真组织科研机构做好填报审查工作。
2、相关材料请于2022年9月5日(周一)下班前报送至市科技局。
3、联系方式:
张琪,65240990,苏州市人民路979号,215002
邮箱:fwyc@kj.suzhou.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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