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关于组织开展“十四五”期间第二批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操作细则》(苏科技规〔2021〕1号)(以下简称《细则》)、《关于开展江苏省“十四五”期间第二批享受科技创新进

各县级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操作细则》(苏科技规〔2021〕1号)(以下简称《细则》)、《关于开展江苏省“十四五”期间第二批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的通知》(苏科机发〔2022〕203号)要求,现组织开展第二批我市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1、符合《细则》第二条规定的苏州市级科研院所;

2、符合《细则》第五条规定,且2022年涉及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用品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

二、申报要求

1、符合条件的苏州市级科研院所向其举办(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科研院所基本情况表,提交事业单位批复文件、法人证书、管理制度以及近3年来从事的主要科研任务、成果等材料,装订成册后提交至举办(主管)部门。

2、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向各县级市(区)科技局申请,填报本单位基本情况表,提交事业单位批复文件、法人证书、管理制度以及近3年来从事的主要科研任务、成果等材料(新型研发机构须提供8月份全职研发人员社保清单),装订成册后提交至各县级市(区)科技局。

3、各举办(主管)部门和各县级市(区)科技局将申报材料、审核意见、《基本情况表》以及《名单汇总情况表》纸质版(须举办(主管)部门或县级市(区)科技局盖章,一式两份)统一汇总后报送至市科技局,《基本情况表》和《名单汇总情况表》扫描版一并报送。

4、已纳入第一批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若发生机构名称、经营范围或科研领域变更以及新设、合并、分立、撤销等情形,须按申请程序经举办(主管)部门和各县级市(区)科技局重新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无变化的报送无变化及名单。

三、其他事项

1、请各举办(主管)部门和各县级市(区)科技局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审核责任,认真组织科研机构做好填报审查工作。

2、相关材料请于2022年9月5日(周一)下班前报送至市科技局。

3、联系方式:

张琪,65240990,苏州市人民路979号,215002

邮箱:fwyc@kj.suzhou.gov.cn

附件:

1.科研机构基本情况表

2.名单汇总情况表

3.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操作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关于组织开展“十四五”期间第二批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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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苏州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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