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产业高质量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宁市产业高质量发展基金管理,规范投资运作,促进南宁市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南宁市产业高质量发展基金设立方案》(南府办〔2022〕31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宁市产业高质量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发展基金”)是由南宁市属国有企业分别出资发起设立,南宁金融集团代表市本级财政参与设立,带动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等社会资本参与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组合,通过放大财政资金杠杆形成千亿级产业发展基金集群,增强领投大产业、大项目能力,通过基金资本招商,为南宁市导入优质产业资源,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形成产业生态,助力南宁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南宁市属国有企业是产业发展基金主发起人,每个主发起人设立的产业发展母基金采取1+N母子基金架构,产业发展母基金可采用公司制、契约制、有限合伙制等形式。
第四条 产业发展母基金总规模200亿元,可结合产业发展情况扩大规模,其中市本级财政认缴出资40亿元,视实际情况分期以资本金形式注入南宁金融集团;市属国有企业可通过自有资金或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分期认缴出资160亿元。鼓励社会资本认缴出资各子基金总额不低于200亿元,力争撬动社会资本800亿元,形成千亿级产业发展基金集群。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主发起人、母基金主发起人、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南宁城投集团、南宁威宁集团、南宁建宁水务集团、南宁交投集团、南宁轨道交通集团、南宁产投集团、南宁农工商集团、南宁金融集团、南宁五象投资公司等企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资本,是指银行、保险、资产管理等金融机构和央企、各级国有企业以及民营资本等。
第二章 运作原则
第七条 产业发展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放大资本、滚动发展、防范风险”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产业发展基金主要投向南宁市重点发展的新能源汽车及零配件、铝精深加工、电子信息、新材料、林产品生产加工、食品生产加工等六大千亿产业,以及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乡村振兴、文旅健康、科技创新、水务环保、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围绕重点产业方向,通过直接投资、跟进投资、并购、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等方式,瞄准行业龙头企业、有技术有市场但缺乏发展资金的高成长性企业、各级“专精特新”企业及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全国股转公司等上市(挂牌)优质企业,以及核心技术或商业模式有重大创新,拥有科技领军人才和高素质的创业团队,具有一定资金、市场、人才和管理基础的创新创业企业等,投资带动并引入相关产业落地南宁市。
第九条 产业发展基金主要通过母子基金投资的方式进行投资,原则上母基金只投资子基金,子基金只投资企业项目,不再投资下一级基金。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在南宁市重点专项基金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成立产业发展基金工作组。工作组责任领导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金融办主任、市工信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有市金融办、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投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林业局、市乡村振兴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南宁城投集团、南宁威宁集团、南宁建宁水务集团、南宁交投集团、南宁轨道交通集团、南宁产投集团、南宁农工商集团、南宁金融集团、南宁五象投资公司。
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办公室主任由市金融办、市工信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人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同志组成。办公室主要负责起草产业发展基金相关管理制度,加强产业发展基金行业指导;牵头组织推进产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协调产业发展基金运作过程中有关事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成员单位研究基金投资方向、投资行业结构、阶段性投资重点等工作;定期向领导小组和工作组报告产业发展基金运作情况。完成领导小组和工作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职责:
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产业发展基金相关管理制度,牵头组织推进产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协调产业发展基金运作过程中有关事项,定期向工作组报告产业发展基金运作情况。完成工作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工信局:牵头制定工业重点产业规划,梳理重点产业链的目标企业和优质项目,指导产业发展母子基金对工业领域的投资和参与重大工业项目投资,协调解决产业发展基金资本招商引进工业项目落地过程中的问题,加快推进产业振兴。
市财政局:统筹安排市本级财政出资,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推动监管国有金融企业参与设立产业发展基金,将监管国有金融企业基金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企业年度绩效评价范围。
市国资委:推动市属国有企业参与发起设立产业发展母基金,组织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市属国有企业参与产业发展基金工作的考核方案,并纳入监管企业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核,指导监督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国有资本权益。
市投促局:制定全市重点产业招商目录,细化产业链条,梳理重点产业链的目标企业,对产业发展基金开展资本招商给予全过程指导,对重大招商项目落地给予全过程服务。
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林业局、市乡村振兴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梳理本行业产业链的目标企业,建立基金投资项目推荐清单,对产业发展母子基金开展资本招商提供支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视实际情况组建本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指导本级国有企业参与产业发展基金母子基金出资。制定本辖区重点产业目录、发展支持措施和扶持政策;推荐资本招商项目,做好项目落地的要素保障。
第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作为主发起人,牵头发起设立产业发展母基金,履行以下职责:
(一)落实主体责任,发起设立产业发展母基金,有条件的可引入金融机构、央企、各级国有企业、民营资本等社会资本;
(二)研究制定产业发展母基金的操作指引、实施细则等制度和产业发展母基金管理人选聘方案;
(三)按有关要求和内部决策程序开展母基金管理人选聘,监督指导母基金管理人工作;
(四)加强基金管理人才培养和团队引进,做好产业发展基金市场化投资和运营管理;
(五)按季度将投资情况向工作组报告,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实际情况,母基金可组建由行业领域专家、金融机构专家、会计师、律师、高校教授、科研院所研究员、工业园区、孵化器运营方等多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投资团队名录库,加强深度的行业研究和投资策略研究,提升母基金市场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运作水平。
第四章 设立和投资
第十四条 南宁金融集团负责履行市本级财政对外出资主体职责,按内部决策程序决定是否参与母基金出资,并向工作组报备。
第十五条 母基金设立条件
产业发展母基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注册地址应在南宁市;母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产业发展母基金出资主体需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二)基金规模:产业发展母基金认缴出资总规模200亿元,可结合产业发展情况扩大规模。
(三)出资要求:市本级财政不作为第一大出资人,在单支母基金中出资不超过总规模的20%,根据其他出资人实缴情况分期分批同步到位。
第十六条 母基金设立流程
(一)发起合作。产业发展母基金主发起人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审议合伙协议(根据母基金设立形式,或为基金合同、公司章程,下同),明确产业发展母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式、投资方向、决策机制、风险防范、投资退出、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用、收益分配方式等要素。需财政出资的,将申请财政出资材料(母基金设立方案、合伙协议、母基金管理人尽职调查报告)转送南宁金融集团,南宁金融集团根据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合伙协议,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合作的意见并报工作组。
(二)登记备案。母基金各合作方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伙协议签订,母基金管理人负责完成母基金设立及备案工作。
(三)基金出资。母基金各合作方按约定方式完成基金出资。需财政出资的,在母基金管理人向各合作方出具缴款通知书后,各合作方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出资。南宁金融集团按程序向市财政申请出资,市财政局应配合南宁金融集团在缴款通知时限内完成出资工作。
(四)工作报告。在产业发展母基金完成设立后,主发起人向工作组报告备案。
第十七条 子基金设立条件
子基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注册地址原则上在南宁市(参股国家有关部委设立的产业基金除外);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经全体合作方一致同意,存续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子基金参与主体需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二)出资要求:
1.单个子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母基金根据其他出资人实缴情况分期同步到位;
2.产业发展母基金原则上不作为子基金第一大股东或出资人,不作为普通合伙人,在每支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50%。
(三)投资比例:子基金可采取常规基金和专项基金两种设立模式,鼓励设立常规子基金,常规子基金应分散投资,对单个企业的投资总额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20%;专项基金的投资比例不受该条款限制。
(四)返投要求:各子基金应优先投资于南宁市范围内的企业(或者投资南宁市外企业后返投南宁),投资于南宁市项目的金额不低于母基金出资额。
(五)对于支持南宁市重点产业领域的专项基金,主发起人将重大投资项目情况向工作组报告。
第十八条 子基金设立流程
(一)母基金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子基金管理人选聘工作,具体要求由各母基金自行确定,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基金投资决策独立性。
(二)子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子基金合伙协议,明确子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式、投资领域、投资计划、决策机制、风险防范、投资退出、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子基金管理人拟定子基金设立方案,开展基金设立、基金募资、项目投资、投后管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条件
产业发展基金通过公开遴选、定向邀约、择优选聘等方式,选聘管理经验丰富、募资能力强的投资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鼓励以市场化方式引入国内外优秀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子基金管理人,支持培育发展南宁市本土基金管理人。母子基金管理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有较强资金募集能力,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良好的管理业绩和健全的风险控制制度,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资产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规定缴纳注册资本,完成工商登记;
(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普通合伙人职责,代表基金执行合伙事务,负责基金募、投、管、退全过程工作。负责产业发展母子基金日常投资运作和管理;
(三)建立健全基金内部控制体系和投资决策制度,成立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拟定议事规则,完善基金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机制;
(四)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和办理基金备案、托管手续,定期向出资人报告基金运营情况;
(五)母基金管理人负责完成母基金设立及备案工作,制定母基金参股子基金有关操作制度等文件,组织母基金对外参股子基金等工作;
(六)子基金管理人负责拟订子基金设立、投资、退出方案,实施经批准的设立方案或投资方案,组织签署投资协议和章程等;负责拟投项目收集、尽职调查、基金投资、投后管理等工作,跟进基金和投资项目运行情况并定期报告;
(七)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中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各母子基金管理费按略低于市场平均标准计提,具体由各出资人和基金管理人平等协商决定。
第二十二条 产业发展母子基金应当委托一家中国境内有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按照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报送基金资金托管报告。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三条 子基金存续期内,从投资项目回收的本金和收益不再重复投资,采用即退即分的方式支付给母基金。子基金存续期满或终止后,母基金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如有),属于财政出资部分的按原投资渠道返回,收益部分由南宁金融集团缴回财政,再由财政按程序增加投资用于母基金滚动发展。
第二十四条 为调动基金管理人能动性,鼓励子基金加大对南宁市产业发展支持力度,子基金正常退出清算后,收益中归属市财政出资部分可适当让渡给子基金管理人和社会资本方,让渡金额以归属市财政出资部分的收益为限,并在合伙协议中进行约定。具体让渡比例由各出资人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五条 产业发展基金立足财政出资平衡,关注产业投资带来的长远利益,对母基金、单个子基金进行整体盈亏考核,不对单个项目收益进行独立考核。在程序合规、尽责履职基础上,因先行先试、不可抗力等因素,以及科学估值出现偏差、政策变动、投早投新等出现亏损情形的,可以给予尽职免责认定。
第二十六条 产业发展基金在运行中可视情况逐步形成尽职免责清单,实行清单化管理。对于产业发展基金投资出现未实现预期目标的情况,经工作组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符合下列条件,应对管理架构内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免责:
(一)积极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部署要求,在产业发展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等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二)积极服务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发展战略,依法依规进行投资,严格遵循投资决策流程,由于非正常经济周期、行业风险等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发生亏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部署要求,在全国无先例可循或者政策界限不明确而发生偏差,发生市场经营风险,因先行先试而出现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四)对尽职免责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经母基金各合作方全体会议一致研究同意,认为可适用尽职免责条款,并履行相应国资管理报告程序等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组织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市属国有企业参与产业发展基金工作的考核工作方案,并纳入监管企业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核。
第七章 投资退出
第二十八条 产业发展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原股东受让、被投资企业回购、到期清算等方式退出。在有合适受让人的情况下,母基金可以提前退出,其他股东具有优先受让权。
第二十九条 子基金投资期限届满或达到约定退出条件时,应及时开展清算、评估工作。对子基金未按合同章程、合伙协议及相关协议的约定投资,或子基金闲置时间较长的,母基金应及时终止合同或协议。
第八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条 产业发展基金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得违规增加地方政府债务,不得从事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不得从事适用法律法规或有管辖权的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禁止基金从事的投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产业发展基金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闲置资金和投资形成的各种资产及权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产业发展基金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信托产品、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从事抵押、担保、房地产等业务;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不得投资在中国人民银行或被纳入其他征信平台失信名单的企业;不得投向高污染等国家和自治区、南宁市限制行业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原南宁市产业发展基金、南宁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南宁市天使投资基金纳入产业发展基金体系管理。南宁金融集团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南宁市前期有关管理办法以及行业运作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天使投资基金的操作细则(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方式、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选聘等),报工作组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南宁产业发展基金设立方案》(南府办〔2016〕23号)、《南宁产业发展基金子基金设立操作指引》(南府办函〔2016〕237号)、《南宁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南金办〔2019〕100号)、《南宁产业发展基金直接股权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南府办〔2019〕48号)、《南宁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南府办〔2020〕46号)同时废止,在上述办法制度下的存量基金按原办法管理执行至基金清算退出之时。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