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解读

开展文明行为促进政府立法,是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的客观需要。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2018年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提出力争经过5到10年时间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9年自治区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为我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文明行为,推动社会文明进步提供了立法依据。开展我市文明行为促进立法,就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实施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作出细化规定,是对新时代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的积极回应,也是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我市法治建设的有益实践。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开展文明行为促进政府立法,是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的客观需要。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2018年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提出力争经过5到10年时间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9年自治区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为我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文明行为,推动社会文明进步提供了立法依据。开展我市文明行为促进立法,就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实施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作出细化规定,是对新时代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的积极回应,也是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我市法治建设的有益实践。

(二)开展文明行为促进政府立法,是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提升首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城市文明程度是城市竞争力的重要标志,反映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而文明行为作为市民文明素质的外在表现,是衡量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开展文明行为促进立法,有利于倡导鼓励善行义举,依法治理不文明行为,优化城市功能,美化城市生态,繁荣城市文化,提升市民文明素养,为南宁打造城市形象品牌,提升城市文化品位,实现城市发展战略目标提供更为主动的精神支撑和更为坚强的法治保障。

(三)开展文明行为促进政府立法,是落实精神文明建设常态化,争创全国文明典范城市的现实需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广泛动员各方力量参与创建活动,城市文明建设不断向纵深推进,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不断提升。城市发展永无止境,文明城市创建是没有终点的全民接力,南宁市要向精神文明建设更高层次迈进,争创全国文明典范城市,有必要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通过立法予以固化,推动我市精神文明建设常态化、制度化。

二、立法依据和参考资料

立法依据和参考资料主要包括:《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及其他涉及文明行为规范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同时,参考了北京、天津、重庆、海南、南京、广州、长沙、济南、珠海、福州等多地文明行为促进立法经验。

三、主要内容

《南宁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五章四十一条,包括总则、文明行为倡导、不文明行为治理、促进与保障以及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总则。总则部分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对《办法》规定的文明行为作出定义,并明确我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遵循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强调全社会都是文明行为促进的参与主体,并特别指出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二)关于文明行为倡导。《办法》立足政府规章立法权限,正确处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突出正面引导、正向激励的立法导向,旗帜鲜明提出展现首府文明形象、加强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将守望相助、志愿服务、见义勇为、慈善活动、关爱特殊群体等高尚的道德行为纳入政府立法倡导的行为,正面引导全社会参与树立文明新风,将建设“书香绿城”、全民健身、参与社区和房前屋后绿化美化净化、弘扬南宁“能帮就帮”的优良传统、为户外劳动者提供便利等具有南宁特点的文明行为倡导体现在立法中。

(三)关于不文明行为治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八条将十类不文明行为纳入全区重点治理清单,并授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其他不文明行为。《办法》重点结合南宁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中发现的较为突出的不文明行为以及社会公众反映比较集中的不文明行为,在第十八条补充规定了十一项不文明行为,纳入本市重点治理清单,同时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际需要,对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清单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对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清单进行增补。《办法》还从共建共治共享的角度,对社会参与治理作出规定,主要包括加强文明引导员队伍建设;要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对于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制止;鼓励将文明行为要求纳入社会规范,强化对不文明行为的自治管理;健全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制度等内容。

(四)关于促进与保障。《办法》明确要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保障和激励机制,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政策措施、落实资金保障,强化对文明行为先进模范人物的关爱和礼遇。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对文明行为先进模范人物给予奖励、帮扶;鼓励用人单位对文明行为先进模范人物给予优待。《办法》还对政府及有关单位在完善文明建设公共设施、丰富工作载体、加强宣传引导等方面的职责作出规定,并结合创建文明典范城市工作实际,明确规定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网络文明建设、校园文明建设、交通文明建设、社区文明建设、农贸市场文明建设、文化与旅游文明建设、医疗文明建设、小区文明建设、市容文明建设、乡风文明建设、政务文明建设等十二个重点领域文明建设,压实部门责任、细化工作要求,突出政府立法的针对性、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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