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扩大工业投资激励方案
(修订)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工业振兴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桂发〔2021〕3号)精神,建立工业投资激励制度,营造奖励先进、奋勇争先的良好氛围,加快推动全区工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激励范围
2022—2023年,在深入实施工业强桂战略,扩大工业有效投资工作中作出突出业绩贡献的设区市和县(市、区)。
二、激励名额
4个设区市、12个县(市、区)。
三、激励频次
2022—2023年,每年对工业投资业绩贡献突出的设区市和县(市、区)实施1次激励,采用全年工业投资数据考核,在次年1月底前公布。
四、激励方式
激励方式包括通报表扬和资金奖励两种方式。
(一)通报表扬。工业投资先进市县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通报表扬。
(二)资金奖励。每个设区市每次奖励资金4000万元,每个县(市、区)每次奖励资金75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重大工业项目前期工作和关键项目建设。资金通过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资金安排,列入年度预算计划。
五、考核程序
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自治区统计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一)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考核工作,对工业投资单项指标进行排名,以自治区统计局提供数据为依据。
(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工业投资先进市县名单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全区范围内通报表扬工业投资先进市县。工业投资单项指标排名结果抄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推动作为考核干部、选人用人的参考。
六、考核细则
(一)设置工业投资总量、工业投资增速、技改投资总量、制造业投资总量4个指标,每个指标根据完成情况进行排名,选取各项指标排名第一的设区市、排名前三的县(市、区)进行激励,同一设区市、县(市、区)只能获得一项指标激励。
(二)如某设区市、县(市、区)的多项指标符合激励要求,则按照工业投资总量、工业投资增速、技改投资总量、制造业投资总量的顺序,对排序靠前的指标激励,排序靠后的指标产生的空缺激励名额依名次递补。
(三)如某设区市、县(市、区)的工业投资总量、技改投资总量、制造业投资总量指标完成情况小于上一年度同期,则该设区市、县(市、区)的该项指标不列入激励范围,产生的空缺激励名额依名次递补。
(四)在考核工业投资总量、工业投资增速指标时,对产业项目投资占比低于全区平均水平的设区市及县(市、区)不列入激励范围,产生的空缺激励名额依名次递补。
(五)对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环境事件和已查实存在有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设区市、县(市、区),实行“一票否决”。“一票否决”设区市、县(市、区)的各项指标不列入激励范围,产生的空缺激励名额依名次递补。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按照本方案要求,切实做好各项工作,加快落实激励,促进激励最大效能化。
(二)坚持科学严谨。进一步强化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合理优化工作程序。
(三)严格纪律规定。严肃工作纪律,坚持严格标准、实事求是,确保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四)严守统计法律法规。遵守统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制度,保证数据真实可信。如发现因弄虚作假而获得奖励的,撤销其奖励,并予通报。
八、其他
本方案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2年3月3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的《广西扩大工业投资激励方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