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十四五”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旅产业发〔2021〕42号)《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办产函〔2018〕60 号)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广西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厅发〔2020〕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1号)文件精神,结合广西文化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促进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示范园区是指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会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财政厅、广电局组织评定,集聚了一定数量文化企业(参见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主导产业明确、基础设施完备、孵化作用突出、有独立运营管理机构,为相关文化企业和项目集中布局、集聚建设和集约发展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文化产业集群,对广西文化产业发展起示范和促进作用,有丰富的文化内容和鲜明的文化产业特色,在全区具有示范性和代表性,具备一定产业规模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示范基地是指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会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财政厅、广电局组织评定,在广西区内注册从事文化产业经营,市场定位明确,具有较强的管理团队和健全规范、行之有效的管理运营制度;较强的创新和营销能力,产品特色鲜明,综合效益突出,在依法纳税、吸纳就业、公益服务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获得良好市场反响,促进当地文化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示范和引领作用的文化企业。
第四条 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创建评定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三)择优做强并适当兼顾地区平衡和行业平衡的原则。
第二章 创建条件
第五条 申请创建示范园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园区管理机构或法人主体为创建主体,经所在县(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同意设立,并将园区发展列入当地区域发展规划,统筹推进示范园区创建工作并提供保障支持;
(二)有规范完整的园区发展规划,有鲜明的产业定位和特色,符合国家及广西相关文化规划和政策要求;
(三)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健全,园区管理机构或法人主体在2年内未发生违法行为;
(四)园区区域四至范围明确,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能够充分利用区域优势,为文化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硬件环境。园区内非文化类商业及其它配套面积不得超过示范园区总建设面积的50%;
(五)有配套的公共服务体系,能够为进入园区的企业提供创业孵化、品牌孵化、招商融资、品牌推介、信息交流、人才培养、市场推广、管理咨询、知识产权保护等公共服务;
(六)园区所生产和提供的文化产品及服务内容健康,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取向,以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为出发点,在依法纳税、吸纳就业、促进创业、公益活动、平台建设等方面表现良好;
(七)有丰富的文化内涵和鲜明的文化特色,传承发展创新传统文化,注重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在全区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对文化产业发展产生较为明显的辐射带动作用;近两年来的产业成果、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登记和交易方面成绩显著;
(八)集聚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具备一定产业规模,园区内文化企业主营业务总收入、总利润等经济效益指标突出,在全区处于领先水平,截至申报时园区入驻率达80%(含)以上,入驻文化企业占入驻园区内总企业数的比例大于60%(含)以上;
(九)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创建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发展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文化产业发展要求;
(二)以企业法人为创建主体,在广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运营2年(含)以上,管理制度健全;
(三)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成效显著,经济效益良好,最近2年内连续盈利;
(四)社会责任感强,在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吸纳就业、公益服务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
(五)在生产内容、技术、模式、业态、体制机制等方面具有创新精神,有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六)企业管理运营团队具有良好的创新能力和运营管理经验,在全区同行业中有较高的认可度;
(七)近2年内,企业未受行政处罚,企业法定代表人未受刑事处罚,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造成不良影响的社会事件;
(八)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创建验收程序
第七条 示范园区、示范基地遵照自愿申报、动态管理、持续发展的原则,按照“申报—推荐—组织评审—确定资格—验收命名”的程序进行。原则上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创建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第八条 申报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创建申请和创建方案。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当地党委宣传部门、财政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推荐至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申请创建的示范园区或示范基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单位自评。申请创建示范园区的单位自评分180分以上(含180分)的可以进入组织评审环节;申请创建示范基地的单位自评分120分以上(含120分)的可以进入组织评审环节。出现“一票否决”情况的单位不能进入组织评审环节。
(二)申报表格。自评通过的单位需根据要求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申请书》(附件1)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申请书》(附件2),同时提交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验收标准》(附件7)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验收标准》(附件8)评出的自检评分表。
(三)创建方案。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创建条件。包括园区、基地的发展沿革和现状、产业基础、管理情况、创建优势及可行性分析;
2.发展规划。包括发展定位、主要目标、优势行业、重点任务、具体举措、预期效益等,以及年度推进计划、发展规划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任务举措要可落地实施,可验收检查,可推广总结。
第九条 申报材料必须客观属实,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即刻取消申报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条 组织评审。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会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财政厅、广电局组织专家对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申报单位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核验,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确定资格。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会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财政厅、广电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总评分获得180分及以上(含180分)的园区、总评分获得120分及以上(含120分)的基地进入拟定创建名单,公示七日无异议的,确定创建资格。创建期限为1—3年,自列入创建名单之日起计算。即列入创建名单1年及以上的园区、基地,创建主体可根据园区、基地建设发展实际,在创建期限内提出验收申请。列入名单满3年未提出验收申请的,移出创建名单。
第十二条 验收命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会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财政厅、广电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验收的园区、基地开展验收工作。经评审,园区总评分获得240分及以上(含240分)、基地总评分获得160分及以上(含160分)通过验收,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官网公示七日后无异议,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会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财政厅、广电局命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授牌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 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会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财政厅、广电局负责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的创建验收命名、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市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当地党委宣传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协调指导辖区内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的建设。
第十四条 示范园区、示范基地每年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交年度发展情况报告,并在全国文化文物统计系统网站如实申报年度统计信息。
第十五条 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在经营性质、发展方向、重大兼并重组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应自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书面说明,经市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提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备案。
第十六条 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对已授予“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的单位进行复核,原则上复核工作每3年进行一次。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会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财政厅、广电局直接或委托市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当地党委宣传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复核。复核结果分为通过复核、限期整改、撤销命名三种。
第十七条 对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的复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发展方向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文化产业相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要求;
(二)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发展规划实施情况;
(三)示范园区、示范基地整体运营、管理及效益情况;
(四)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发展及创新成果转化情况;
(五)市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当地党委宣传部门、财政部门对示范园区、示范基地运行状况出具意见。
第十八条 示范园区、示范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会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财政厅、广电局对其认定为“限期整改”,要求其提出并实施具体可行的整改方案,原则上限期整改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一)经营不善,连续3年营业收入负增长;
(二)示范基地连续3年文化产业主营收入低于50%;
(三)违反诚信经营,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但未造成严重违法违规;
(四)未及时如实上报年度发展情况报告和填报年度统计信息;
(五)重大事项变更未及时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报备。
第十九条 示范园区、示范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会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财政厅、广电局对其认定为“撤销命名”,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一)申报或年度考核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非法手段骗取示范园区、示范基地资格;
(二)复核不通过,且未按要求进行限期整改;
(三)经营方向调整,在文化产业领域不再具有示范作用;
(四)违反诚信经营,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并造成严重违法违规;
(五)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应当撤销称号的行为。
第五章 支持与服务
第二十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会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财政厅、广电局等部门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对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在项目申报、宣传推广、平台建设、人才培训、政策解读、资金支持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会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广电局及市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宣传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示范园区、示范基地进行观摩交流,推动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专家指导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建设。
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地各部门及行业协会或行业组织对示范园区、示范基地提供多种形式的政策扶持和指导服务,大力扶持有前景、有创新、有特色的文化产业融合项目和重大文化项目建设。
第二十三条 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的项目纳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产业重大项目库和项目招商云平台,及政府相关部门项目库。
第二十四条 支持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申报国家特色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广西文旅产业发展基金、文旅贷、地方政府专项债等各类项目建设和发展资金、基金及金融产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9月10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评选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申请书
2.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申请书
3.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验收申请书
4.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验收申请书
5.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复核书
6.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复核书
7.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验收标准
8.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验收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及示范基地创建管理工作办法 (2022 年修订)》的通知(桂文旅发〔 2022 〕8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