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关于做好2021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清算申报工作的通知

根据《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苏工信规﹝2022﹞2号)、《关于做好2021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工作的通知》(苏工信产业﹝2022﹞1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情况,现将我市2021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

关于做好2021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清算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经开区经发局:

根据《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苏工信规﹝2022﹞2号)、《关于做好2021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工作的通知》(苏工信产业﹝2022﹞1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情况,现将我市2021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清算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财政资金补贴对象为我市范围内2021年购买的新能源公交车和符合原《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苏工信规﹝2019﹞2号)补助条件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其中: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须按原《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于2021年底前在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公示,并符合我市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申报财政补贴的充电设施须接入省市运营监测平台。以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财政不再给予补助。

二、资金安排

1.2021年,我市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市直单位由市财政承担;清算中涉及的新吴区公交车辆,暂按市、区5:5分担,以后年度市、区分担比例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江阴、宜兴自行承担。

2.市区充电设施补贴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三、补贴标准

(一)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

根据国家和省要求,2021年度新能源汽车购置补助仅限于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标准在2020年基础上退坡20%。

(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补贴

按照省要求,结合我市充电桩建设运营情况,对2021年充电设施给予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

1.建设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给予建设补贴,交流充电设施100元/千瓦、直流充电设施200元/千瓦,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75万元。

2.运营补贴标准:依据无锡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桩运营监测平台统计数据,对符合条件的公共领域充电设施给予运营补贴。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在本市范围2021年度充电量按照0.1元/千瓦时给予运营补贴,最高300万元。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补贴资金在国家和省下达的充电设施奖补资金中安排,资金总量控制。

四、资金申请和下达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按照属地原则申请和拨付:

1.市直单位和符合条件的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直接报送资料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属补贴对象向各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部门申请补贴并报送申请资料。

2.2022年9月23日前,各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提交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清算材料,清算材料包括:清算申请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清算汇总表(附件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明细表(附件2)及相关申请材料(附件5);符合条件的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于2022年9月23日前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提交本单位充电设施财政补贴资金清算材料,并填报充电设施建设明细表(附件3)、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情况表(附件4)。

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各地区和有关单位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及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后确定清算方案;市财政局根据清算方案拨付市级补助资金;各地区根据清算方案,及时进行补贴清算工作。

五、部门职责和监管

(一)部门职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牵头部门,负责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制定、年度推广任务的分解与落实,负责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的审核和申请工作,确定补贴资金补助方案;市财政局负责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的安排和落实工作,根据市级补贴资金补助方案下达补贴资金;各市(县)、区新能源汽车推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落实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资金,完成推广任务,对本地区上报的新能源汽车补贴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报送清算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拨付下达补贴资金至资金申请单位。

(二)注册地要求。享受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注册地限于本市范围内;享受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运营时间不少于5年,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报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具体按《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执行。

(三)保障要求。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相关安全监管工作的要求,确保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各领域、各环节的安全可靠。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保障产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务能力,应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要求对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购置新能源客车的单位应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和正当合理用途,并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营运车辆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充电设施生产单位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

(四)监督管理。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无法保证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正常运行、技术参数不满足要求等骗取财政补贴奖励资金的,将追缴补贴奖励资金、取消补贴奖励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

 

附件: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清算汇总表.xlsx

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明细表.xlsx

3.充电设施建设明细表.xls

4.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情况表.xls

5.相关申请材料清单.doc

无锡市关于做好2021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清算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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