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本级自筹经费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解读

为优化完善南宁市本级自筹经费科技项目(以下简称“自筹经费科技项目”)组织管理,提高自筹经费科技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效果,进一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落实《南宁市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实施方案》(南府办〔202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科技创新和项目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南宁市本级自筹经费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一、制定背景

为优化完善南宁市本级自筹经费科技项目(以下简称“自筹经费科技项目”)组织管理,提高自筹经费科技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效果,进一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落实《南宁市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实施方案》(南府办〔202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科技创新和项目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南宁市本级自筹经费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二、自筹经费科技项目经费和类别

本《办法》所称的自筹经费科技项目是经市科技局批准同意,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含项目负责人)落实实施经费的科技项目。分为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类别。

三、申报单位条件

(一)组织结构。南宁市所属的或者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以及驻邕高校科研院所。

(二)财务状况。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能自筹解决全部研发经费。

(三)研发投入。申报单位为科研、医疗、教育等事业单位或企业的,能按规定完成国家研发投入统计报表填报工作。

(四)社会信誉。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

四、自筹经费科技项目立项程序

自筹经费科技项目立项程序分为两种。

立项程序之一:

(一)发布指南。市科技局发布年度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二)项目申请。有需求的企事业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项目立项申请。

(三)项目评审。市科技局委托科技服务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四)项目审定。市科技局根据项目评审结果及有关规定,研究审定自筹经费科技项目。

(五)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进行核查,不符合立项规定的项目不予立项。

(六)项目立项。签订项目合同书。

立项程序之二:

年度内申报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未获立项且经过专家评审的项目,专家评审结论为可以立项或可以申请自筹的,且具有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含项目负责人)申请且承诺自筹落实实施经费的,可以转为自筹经费科技项目。

五、承担单位职责

(一)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二)每年12月向市科技局报告自筹经费科技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六、自筹经费科技项目的验收及终止

(一)项目验收。项目实施期满后6个月内,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科技局提交验收材料,由市科技局委托项目第三方机构组织验收。

(二)项目终止。项目实施期满后6个月内不提交验收申请的或延期验收申请的,自动按非正常终止项目处理,并纳入科研诚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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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南宁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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