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专项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高新和信息技术领域)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   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04号)、《辽宁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细则(暂行)》(辽财教规〔2021〕6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

  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04号)、《辽宁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细则(暂行)》(辽财教规〔2021〕6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发挥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对我省科技创新工作的引领带动作用,提升我省高新技术领域基础研究水平,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省科技厅决定开展2023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基础研究类项目(高新和信息技术领域)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方向

  (一)高新技术领域。

  聚焦新材料、精细化工、智能装备制造等我省优势领域,围绕相关产业智能化、集成化、绿色化转型升级过程中面临的材料新品种研发、先进加工及制造工艺等基础理论问题,开展成分及结构设计、合成与分离、成型优化控制、表面柔性加工、多源信息融合应用、在线检测与评估等基础研究,阐明基本原理,完成试验验证。

  (二)信息技术领域。

  面向“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建设需求,针对装备制造等产业数字化过程中的重大科学问题,以及集成电路等数字产业化方面关键技术瓶颈,重点支持微电子与光电子、工业软件基础引擎、人工智能基础软硬件、先进计算与新兴软件、多模态网络与通信、区块链基础平台、密码与网络安全等前沿领域方向开展基础研究,在信息技术新架构、新器件、新应用等原始创新方面实现突破。

  二、申报方式

  通过“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http://218.60.151.64)进行申报。登录后进入计划项目管理系统“项目申报”模块,点击“新增项目”菜单,在“计划类别”中选择“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计划—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省科技厅将以网上填报的申报书作为后续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的依据。申报材料中所需的附件材料,全部以电子扫描件上传。

  三、申报时间

  网上填报受理时间为2022年10月17日9:00至2022年10月27日17:00,项目申报单位须在此期间内完成申报材料填报并提交初审单位审核。

  请各初审推荐单位于2022年10月31日17:00前通过“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逐项确认推荐项目,并将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推荐函与相应的推荐项目清单(系统导出带二维码并加盖公章)以电子扫描件上传。

  四、有关要求

  (一)关于注册账号。

  首次进行项目申报的单位需网上分别注册一级用户(单位管理功能)、二级用户(项目申报功能)账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注册账号请妥善保管,后续项目管理、合同签署及结题时将使用同一账号。

  (二)关于申报单位。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为在辽宁注册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型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以及项目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通过变换名称等方式进行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三)关于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为项目申报单位在职人员,1964年1月1日以后出生。原则上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项目执行期内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四)关于申报限制。

  1. 项目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省级科技计划、中央引导地方发展专项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本次申报受理截止日前,在“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 提交项目验收申请书,并经初审推荐单位审核通过的,可以申报项目。若后续项目验收不通过,不予立项。应急攻关类、重大战略研究类、公益服务类项目不在限项范围内。但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和在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个。涉及国家安全、国防机密的项目不得在网上申报。

  2. 项目实行限项推荐。

  高新技术领域:东北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大连海事大学、中科院金属研究所、中科院沈阳自动化研究所、中科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等6家单位限推荐3项,其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限推荐1项。

  信息技术领域:东北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中科院沈阳自动化研究所3家单位限推荐3项,其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限推荐1项。

  (五)关于实施周期。

  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为1年。起始时间应在国家2023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预算批复之日至立项文件印发之日期间内,具体以最终签订的任务合同书为准。

  (六)关于经费强度。

  项目财政经费拟按60万元定额支持,自筹经费不作要求。

  (七)关于初审单位职责。

  各初审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审核把关,对申报单位资格及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等方面负责。

  五、联系方式

  1. 高新技术领域

  联系人:高新处何明哲

  联系电话:024-23983346

  2. 信息技术领域

  联系人:信息处谭冲

  联系电话:024-23983192

  3. 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系统支持

  联系人:卞守龙、张丽娜

  联系电话:024-23983158,17612488647、18640558881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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