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关于开展2022年青海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为规范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推动全省孵化载体提质升级,根据《青海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细则(试行)》(青科发高新〔2020〕88号),省科技厅拟于近期组织开展2022年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工作。

 

各市、州科技局,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为规范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推动全省孵化载体提质升级,根据《青海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细则(试行)》(青科发高新〔2020〕88号),省科技厅拟于近期组织开展2022年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在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二、评价材料填报

(一)本次评价数据以2021年10月1日-2022年9月30日数据为基础,财务数据以2021年度财务报表数据为准,综合反映评价对象2021年10月以来建设运营情况。

(二)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须填报对应的“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1、附件2),填报数据务必完整、真实、有效,并严格对照各类数据提供相应的佐证资料,同时撰写“绩效评价报告”(附件3)。

(三)评价材料按照“工作情况汇总表”、“绩效评价报告”及相关附件的先后顺序,打印并胶装成册,书脊处须印明:2022年绩效评价材料-科技企业孵化器名称/众创空间名称。

(四)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须将纸质版绩效评价材料一式两份,于2022年10月31日报送至青海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电子版材料打包压缩后发送至qhcxcy@163.com。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科技局督促辖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按要求完成绩效评价材料的准备工作。

(二)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须按照通知要求填报绩效评价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严禁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建设内容等行为。

(三)凡不按要求提交绩效评价材料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本年绩效评价结果将直接认定为“不合格”;连续两年不提交绩效评价材料或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将取消“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众创空间”资格。

四、联系方式

赵以莲 0971-8244566

刘 虹 0971-6156898

电子邮箱:qhcxcy@163.com

报送地址:西宁市城东区金桥路36号青海科创中心10楼创新创业部(1014室)。

 

 附件: 1.青海省科技企业孵化器2022年工作情况汇总表.doc

2.青海省众创空间2022年工作情况汇总表.doc

3.绩效评价报告.doc

青海关于开展2022年青海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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