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事项目录编制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厦门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工作,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及法治政府建设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按年度编制,具体编制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和区政府(以下称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厅于每年第四季度向相关单位征集下一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并可以通过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由市政府办公厅转交相关单位研究论证,相关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反馈意见。
第四条 相关单位对照《厦门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结合工作实际,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并按要求书面报送市政府办公厅。
建议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㈠决策事项的名称;
㈡决策事项的主要内容及其必要性、可行性;
㈢决策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㈣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及时间安排等。
第五条 市政府领导提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的,由相关单位研究论证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送建议书。
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的,相关单位应当及时研究论证。需列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相关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送建议书。
第六条 对拟作为下一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市政府办公厅应当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并可以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以及专家学者提出意见。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厅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并结合征求意见情况,统筹拟定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㈠决策事项的名称;
㈡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
㈢决策事项的时间安排;
㈣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八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市委同意后,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确需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进行调整或者新增决策事项的,由相关单位研究论证后报市政府依法确定。
第十条 相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市政府办公厅视情予以通报:
㈠对照《厦门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属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予申报的;
㈡对市政府办公厅转交研究论证的决策事项建议,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反馈的;
㈢对目录内的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
第十一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