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发改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深化产教融合改革部署,发挥企业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人力资源开发中的重要主体作用,按照《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发改社会〔2019〕590号)、《关于加快推进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21〕3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拟开展我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培育目标
聚焦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领域,发挥企业深化产教融合改革重要作用,建立市级产教融合型企业信息储备库,建设培育一批市级产教融合型企业,使其成为引领推动所在行业领域深化产教融合改革的领军企业,带动提升我市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推动我市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
二、建设培育企业范围
(一)在哈尔滨市内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哈尔滨市内纳税的企业(中央企业、全国性特大型民营企业整体申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部署实施,不在我市建设培育范围)。
(二)重点建设培育冰雪经济、创意设计、数字技术、生物技术、智能装备、现代农业、新能源、新材料、现代交通运输、现代物流、现代金融、信息服务、服务型制造、电子商务、对俄商贸、工程咨询、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外包等急需产业领域企业,以及养老、家政、托幼、健康、旅游等社会领域龙头企业。
(三)优先考虑紧密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旺盛,主动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发展潜力大,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突出的企业。
(四)主营业务为教育培训服务的企业原则上不纳入建设培育范围。
(五)企业无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具有良好信用记录,无涉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三、建设培育基本条件
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下同)、高等教育,在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建设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或高等学校。
(二)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
(三)参与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产教融合(职业教育)集团。
(四)承担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任务。
(五)近3年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院)开展每年3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60人以上。
(六)承担实施1+X证书(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任务。
(七)与有关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开展有实质内容、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通过订单班等形式共建3个以上学科专业点。
(八)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或者捐赠职业院校教学设施设备等,近3年内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
(九)近3年内取得与合作职业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四、建设培育实施程序
我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平等择优的基本原则,采取先建后认、动态实施的方式。
(一)申报。
第一步:有申报意愿的企业,应按照上述“建设培育企业范围”“建设培育基本条件”进行自查,确定符合条件并能够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再进行申报;
第二步:经自查符合条件的企业,下载填写《哈尔滨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请表》(详见附件2);
第三步:将企业营业执照、《哈尔滨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请表》、校企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形成申报材料,邮寄至市发改委;同时申报材料扫描成单个材料(PDF格式)发送到邮箱shehui218@163.com。
(二)复核。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复核、专家评审和必要的现场考察。复核通过的企业列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向全社会公示。
(三)培育。市级相关部门及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指导列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企业开展建设培育工作,支持企业参与举办教育培训,开展实习实训,建立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机制。企业应在入库后3个月内制订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三年规划,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并按照规划,开展合作工作。
(四)认定。每家企业至少经过1年建设培育期,建设培育期满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我市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纳入建设培育范围的企业,建立实施推进产教融合工作年报制度,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五、支持政策
进入我市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详见附件1)。达到国家、省认证标准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进入国家、省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享受国家、省相关支持政策。
六、日常管理
(一)我市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每3年市级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资格复核,复核合格的继续确认其产教融合型企业资格,不合格的不再保留资格。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取消入库资格,且5年内不得申报,同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1.在申请建设培育企业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提供虚假不实信息的。
2.在建设培育期间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3.侵犯学生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的。
4.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七、其他事宜
(一)企业申报不设时限,随时可以申报。
(二)视申报企业的数量,采取分批次公示的方式向社会公示入库企业名单。
(三)因国家、市级有关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试点工作发生变化的,我们将及时发布通告。
(四)请社会各界对我市入库企业给予关注支持和监督。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社会处 姜媛媛 84664153
市教育局高教职教与成人处 张春红 87651576
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与技术教育处 何志敏 84871525
附件:1.附件1 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支持政策清单.docx
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哈尔滨市教育局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