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动建立云南省股权交易中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北京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等层层递进、优势互补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助力市场主体培育,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上市倍增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22号)中“修订完善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制度,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的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充分沟通协商,广泛听取意见,结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设立机遇和我省实际,制定了《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五章22条,包括总则、奖补范围和标准、资金申报和下达、预算绩效和财政监督管理以及附则。
第一章 总则,共5条。结合云南实际,明确资金设立目的为加快推动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助力市场主体培育。结合市场需求,明确资金功能定位是鼓励云南省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发展,降低企业上市(挂牌)综合成本。结合预算管理,明确由财政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预算管理统一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第二章 奖补范围和标准,共2条。对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1600万元奖补;对成功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备案)在境外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600万元奖补;对成功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补;对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补;对成功在云南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补。同时,规定企业申报奖补资金前3年内不得有重大违法违规失信情形等情况,不会造成上市工作实质性障碍。已享受过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不得重复申报。同一企业在同一资本市场同一阶段只奖补一次。同一企业在多地上市不得重复申报奖补资金。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下达,共7条。按照支持市场主体财政资金网上公开办理要求,将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纳入“阳光云财一网通”进行申报。资金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拟奖补企业名单并征求省级相关部门意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按照最终确定的奖补企业名单,按照奖补标准将奖补资金编入部门预算。在部门预算批复后,由省财政厅将资金下达至相关企业。
第四章 预算绩效和财政监督管理,共6条。明确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要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权责一体、管理同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企业获得奖补资金专项用于与企业上市(挂牌)相关工作或用于企业生产运营相关费用,不得用于奖励企业高管或证券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个人。对于撤回上市申请或在审核阶段由于违法等情形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处罚等,视情况不予奖补或收回奖补资金,最大程度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第五章 附则,共2条。明确本办法自2022年1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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