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工信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工业和商务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完善规范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使用流程,切实发挥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聚集服务资源、惠及小微企业、促进优质服务的作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对《陕西省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6日
陕西省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降低小微企业经营成本,引导小微企业规范发展,增强小微企业竞争力,以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以下简称“服务补贴券”)方式对我省小微企业购买签约服务机构提供的专业服务给予补贴。为规范服务补贴券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补贴券是指财政资金用于补助我省小微企业购买相关专业服务的电子支付凭证。服务补贴券实行记名发放、登记使用,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购买约定的社会化服务事项,不得转让、流通和挪作他用。服务补贴券补助资金每年从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安排。
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服务补贴券政策制定、预算编制、资金拨付、绩效评价等统筹管理工作,委托日常管理运营机构(简称‘管理运营机构’)承担服务补贴券平台的整体运营工作(系统迭代升级、技术维护、服务补贴券发放、组织抽查、结算兑付、签约服务机构遴选、管理考核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服务内容
第四条 补贴对象:在本省注册登记,连续经营1年以上(含1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规范,诚信守法,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方向的小微企业。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五条 签约服务机构: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依本办法规定程序申请签约,为本省小微企业提供专业服务的机构。
第六条 补贴服务内容
(一)培训服务:面向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政策法规、经营管理等各类培训服务。
(二)市场服务:面向小微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服务,以及为小微企业拓宽市场渠道、参与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提供的各类服务。
(三)创业服务:面向初创小微企业提供的创业辅导、财务税务咨询和代理等各类服务。
(四)管理咨询服务:面向小微企业战略规划、品牌培育、人力资源、商业模式设计、股权激励、成本风险控制等提供的各类服务。
(五)信息化服务:面向小微企业提供的软件定制开发、信息技术、网络营销推广、企业上云、数字化赋能转型等服务。
(六)融资服务:面向小微企业提供的融资、担保、信用征集与评价、上市培育、融资信息与辅导、受托资产管理(含股权、债权托管业务等)等服务。
(七)技术创新服务:面向小微企业提供的技术开发、技术转移、工业设计、检验检测、节能诊断、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协同创新、设备共享和知识产权等公共服务。
(八)面向小微企业提供所需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补贴方式与额度
第七条 单个小微企业每个发放周期内只能领取一次服务补贴券,服务补贴券使用遵循“先用先得、用完为止、期满作废”原则。小微企业领取服务补贴券后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已经领取过服务补贴券的小微企业无论使用与否,同一使用周期内不得再次领取。
第八条 单个小微企业年度领取服务补贴券额度不超过2.5万,每个服务合同可使用服务补贴券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0%。
第四章 使用结算规则
第九条 管理运营机构制发申报服务补贴券通知,明确当年服务补贴券支持的小微企业服务类别、申报条件等事项。
第十条 申领流程
(一)有服务需求、且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与签约机构签订合同的基础上,登录陕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www.sxsme.com)在线注册、完善企业信息。
(二)管理运营机构负责核准小微企业在线填报的信息,核准通过后小微企业即可在线申领、使用服务补贴券。
第十一条 签约服务机构按期凭服务合同、服务过程资料、银行转账记录、发票等资料扫描件,在线申请兑付。签约服务机构将兑付资料汇编成册,经管理运营机构核实后,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兑付。
第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兑付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批复进行兑付工作。
第十三条 服务补贴券结算申请每年受理2次,具体时间以服务补贴券发放兑付通知为准。
第五章 签约服务机构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签约服务机构需为有效期内的“国家级或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陕西省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特约服务机构”。
第十五条 申请签约服务机构应填写陕西省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服务机构签约申请表(见附件),向管理运营机构进行申请。
第十六条 签约服务机构必须对开展服务的过程资料、记录台账等进行建档保存,并在兑付时形成服务情况报告,作为服务真实性和有效性的核查依据。
第十七条 服务合同签订或者履行过程中,发现服务合同有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该签约服务机构收券资格,取消申报企业服务补贴券申领资格,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入服务档案;已发放服务补贴券的,该券作废;已兑付服务补贴券资金的,追回已兑付资金。出现以下情形时,予以公告清退,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假交易、串通套现的;
(二)采取委托或外包形式将服务补贴券的服务交由第三方完成的;
(三)连续3年未收券或累计线上服务评价率低于60%的;
(四)不配合监督和检查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管理运营机构应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将上年度的服务补贴券平台整体运营工作情况及问题建议形成报告,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