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科技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备案第一批 自治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和诊疗技术实践基地的通告

根据《关于开展自治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市级分中心、县(区)级诊疗技术实践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优势互补、双向选择、持续发展”原则,由各自治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

根据《关于开展自治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市级分中心、县(区)级诊疗技术实践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优势互补、双向选择、持续发展”原则,由各自治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区中心”)牵头,结合发展需要和区域实际,布局建设自治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市级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和县(区)级诊疗技术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在各市、县(区)科技和卫生健康管理部门积极推动下,第一批有10家分中心、10家实践基地符合认定条件,并完成备案(具体见附表),现予以公布。

已备案认定的分中心、实践基地要严格按照临床医学研究创新网络发展规划,在区中心指导、管理和支持下,积极参与学术合作、成果推广、科普宣传等工作,主动及时向区中心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各区中心要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各分中心、实践基地协同开展临床研究、先进适宜技术应用推广、人才培养等工作,加强培育指导和动态考核,进一步提高区域医疗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各市、县(区)科技和卫生健康管理部门要聚焦本地医疗优势资源,加大培育力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立的分中心、实践基地在科技计划、平台建设、职称认定、床位编制、样本库建设、设备配置等方面给予支持,确保分中心、实践基地高质量发展。

附件:第一批自治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市级分中心、县(区)级诊疗技术实践基地备案清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2月20日

宁夏自治区科技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备案第一批 自治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和诊疗技术实践基地的通告

免责声明:文章内容不代表代众查策立场,代众查策不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给予任何担保、暗示和承诺,仅供读者参考,政策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本政策容影响到您的合法权益(内容、图片等),请及时联系本站,我们会及时删除处理。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