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大队)、市场监管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零工市场建设完善求职招聘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3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科学谋划,因地制宜创建零工市场
各市(州)、县(市、区)要同步推进零工市场建设,充分考虑区域就业规划、产业布局,结合需求便利、季节时令等特点,分类建设综合性、区域性、特色性的零工市场。有条件的地区可将零工市场向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延伸,打造覆盖全域的灵活就业人员用工服务平台。进一步强化零工服务,在公共就业机构开辟零工服务专区,并指定1人以上灵活用工服务专员,提供免费零工对接服务。加强示范性零工市场建设,积极探索创新零工服务方式,一地一策细化落实措施。加强就业服务信息化应用,推广“96885吉人在线”零工市场专区和微信小程序,采取“统一归集、多地联动、分别发布”的模式,推动零工市场网格化、网络化服务,实现线上线下零工市场融合发展。
二、完善机制,着力强化求职招聘服务
强化零工岗位归集服务,多渠道归集新就业形态等各类零工需求信息,利用零工市场电子显示屏和线上服务平台集中统一发布。强化零工供需对接服务,优化求职招聘流程手续,促进零工人员、用工主体、中介机构现场“即时快招”。强化就业创业培训服务,通过“96885吉人在线”服务平台,向零工人员推送培训项目和培训机构信息,对有创业意愿的零工人员提供创业培训、担保贷款等服务。强化困难零工帮扶服务,动态掌握零工人员中困难群体的基本情况和服务需求,提供“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1次技能培训”等针对性帮扶措施,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就业援助。
三、落实政策,加大零工市场扶持力度
各地对政府支持的零工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和运营维护相关支出,可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等渠道列支。各地可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和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支持公益性零工市场充实服务队伍,提升服务水平。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资本等优质服务资源参与零工市场建设和运营管理,积极推荐其参加人力资源服务业扶持项目评选。按规定落实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创业补贴等就业创业政策。
四、压实责任,确保各项举措落到实处
各级人社部门要主动会同民政、财政、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推动零工市场建设。一是2023年6月底,各市(州)、县(市、区)要将经同级政府同意的零工市场创建规划方案报省里备案。二是2023年11月末,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成1家零工市场。省厅将根据各地零工市场创建的运营规模、服务范围、场所管理、社会效应等综合情况,组织开展考评。三是长春市本级已列为全国零工市场运行情况监测城市,鼓励其他地区具备一定工作条件和基础的城市开展零工市场运行情况监测。四是各地要及时深入摸排本地区现有零工市场数量、运营状况、存在问题等情况,掌握各类零工市场底数,建立本地区零工市场动态管理名录,零工市场将全部纳入省就业信息管理系统管理。
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指定专人负责零工市场建设工作,由市(州)汇总本级及所辖县(市、区)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名单(见附表),于12月30日报至省厅。
联 系 人:朱志强 马依林(省就业局新形态就业处)
联系电话:0431-88691978
电子信箱:18263558@qq.com
附表:零工市场建设工作联系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2年12月14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零工市场建设 完善求职招聘服务的意见
人社部发〔2022〕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市场监管局(厅、委):
“打零工”对促进大龄和困难人员就业增收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各地大力探索推进零工市场建设,强化零工人员就业服务,取得了积极进展。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更好地促进大龄和困难等零工人员实现就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零工市场信息服务。建立零工求职招聘信息服务制度,将零工信息纳入公共就业信息服务范围,免费向社会提供零工求职招聘信息登记和发布服务。加强零工岗位信息收集,通过办理招聘登记、走访调研企业、对接劳务中介等方式,广泛收集非全日制用工、临时性和阶段性用工等零工需求信息。拓宽零工信息发布渠道,充分利用服务大厅、政务大厅、基层服务平台等线下场所和招聘网站、微信微博、手机APP等线上渠道,多渠道、多形式发布零工求职招聘信息。
二、强化零工快速对接服务。建立零工“即时快招”服务模式,为零工人员与用工主体提供快速发布信息、现场对接洽谈、即时确认结果、当日面试到岗等服务。优化零工快速对接流程手续,简化求职招聘登记表格事项,设立零工信息快速发布通道,引导分职业(工种、岗位)对接洽谈,完善车辆即停即走引导等服务,方便双方进场快速对接。拓展零工招聘对接形式,在举办行业、企业招聘会中增设零工招聘区或因时因需举办零工专场招聘会,组织流动招工大篷车、定向招聘等活动,促进供需匹配对接。
三、强化就业创业培训服务。健全培训项目和培训政策推介服务,针对零工人员的能力和素质,提供符合市场需求、易学易用的培训信息,引导有单位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零工人员参加急需紧缺职业技能培训和新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有创业意愿的参加创业培训。创新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方式,支持零工人员灵活选择培训时间和培训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
四、强化困难零工帮扶服务。建立零工人员分级服务机制,对待工时间长、低收入家庭、残疾等大龄和困难零工人员加强就业帮扶,优先组织其与适合的用工主体开展“点对点”对接洽谈,引导用工主体优先招用困难零工人员。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开展个性化就业援助,明确服务项目和步骤,组织参加职业培训,跟踪解决就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对其中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业且符合条件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五、完善零工市场秩序维护。公开零工市场服务制度、服务热线和投诉举报方式,依法监管职业中介机构,严厉打击黑中介、发布虚假招聘信息以及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指导和督促用工主体合理确定招聘条件,规范招聘行为,依法合规用工,落实用人单位用工主体责任。加大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帮助零工人员了解自身权益,提高维权和安全意识,依法理性维权。
六、完善服务场地设施支撑。合理利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场地资源,设立零工对接服务专区或分时分区共享场地设施,适应零工对接特点提早服务大厅开放时间,为零工人员与用工主体、职业中介机构当面对接洽谈提供免费场地。对零工人员自发集中、具有一定规模的求职地点,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改造利用闲置建筑、搭建必要服务设施、施划标线等方式,就近设立零工服务场所,配备卫生防疫、写字桌椅等便民辅助设施,引导求职招聘双方有序开展对接洽谈。
七、完善信息化应用支撑。加强“互联网+”、大数据、云服务、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运用,提升零工信息服务水平,动态收集更新零工人员和用工主体信息,支持零工岗位信息省级归集、多点联动、统一发布,提供在线匹配对接、应聘报名、结果确认等“一网通办”服务。依托中国公共招聘网、“就业在线”等平台联网发布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招聘、见习、培训等服务信息,推送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就业创业政策解读等信息,方便零工人员和用工主体快速查询。
八、扩大零工服务多元化供给。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兜底服务的公益属性,完善覆盖城乡的服务网络,因地制宜强化零工求职招聘服务,加强信息真实性审核,示范带动零工市场诚信建设。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资本和优质服务资源参与零工市场建设和运营管理,依法依规提供招聘求职对接服务,拓展职业规划、企业管理、法律援助等专业化服务。鼓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招募志愿者,组建零工市场志愿服务团队,多渠道开展零工求职招聘对接服务。
九、开展零工市场动态监测。建立零工市场动态管理名录,编制各地提供零工服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诚信运营的市场化零工市场等规范运行的零工市场清单,向社会广泛公布地址、运行时间、职业(工种、岗位)、联系方式等信息,为供求双方对接提供指引。支持具备一定工作条件和基础的城市开展零工市场运行情况监测,对零工市场求职人数、招聘岗位等信息进行定期监测分析,及时掌握零工市场供求变化趋势。
十、加大组织实施力度。各地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加强零工求职招聘服务作为完善就业服务的重要举措,压实属地责任,强化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更好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推广加强零工市场建设典型经验,选树促进零工人员就业服务标兵,以点带面提升零工市场就业服务整体水平。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支持灵活就业健康发展、保障灵活就业人员权益的政策措施和公共服务事项,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请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本地区零工市场名录并于每年年底前更新后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零工市场名录信息具体包括:零工市场名称(无正规名称的可以约定俗成或所在地址名称代称)、运营性质(指公共、经营性或自发形成)、详细地址、求职人员规模、主要招聘工种和日均招聘成功人数等。现有零工市场名录连同拟参与开展零工市场运行情况监测的城市名单请于2022年9月底前报送。
联 系 人:白迎新 黎宇
联系电话:(010)84202533,84201533
传 真:(010)8420252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