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吉林省第十八批创新创业人才资助入选人员名单的通知

  吉人社函〔2023〕3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落实《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3.0版)》(吉发〔2022〕1…

  吉人社函〔2023〕3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落实《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3.0版)》(吉发〔2022〕18号),激发我省创新创业人才活力,经各地、各部门(单位)组织推荐申报,省人社厅组织专家初审、考核、答辩、公示等程序,吉林省第十八批创新创业人才资助入选人员已经确定,现予公布(名单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人数及金额
  吉林省第十八批创新创业人才资助共资助49人,资助总额度1359万元。顶尖类9人:社会科学类2人,每个资助15万元;非社会科学类7人,每人资助60万元。卓越类23人:社会科学类1人,资助6万元;非社会科学类22人,每人资助30万元。青年类17人:社会科学类1人,资助3万元;非社会科学类16人,每人资助15万元。
  二、经费划拨渠道及程序
  省财政厅已下发了《关于下达省级人才开发资金预算指标(第四批)的通知》(吉财社指〔2022〕1206号),并按规定渠道拨付了资助资金。申报单位属各市(州)、县(市)推荐的,资助资金由省财政拨付到受资助单位所在地的市(州)、县(市)财政局,各级财政局应当在30日内分解划拨到受资助单位并报备;申报单位属中省直部门(单位)推荐的,资助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到受资助单位。
  三、资金使用
  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滞拨、提留、挤占和挪用资助资金。
  (一)资助资金用于资助项目的科研经费补助、资助人才参加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出版学术专著和生活补贴(不超过资助额度30%)等方面的支出。
  (二)资助资金禁止用于部门或单位正常办公经费支出、行政后勤支出、职工福利支出以及部门或单位的楼堂馆所和基本建设支出等。
  (三)资助经费使用期限至2023年12月底。
  四、项目管理
  (一)申报单位承担资助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制度,进一步细化明确资金使用程序和支出范围,做好项目考核评估及资金使用审计等相关工作。项目结题后按要求组织上报结题报告和《吉林省创新创业人才资助结题评估表》。
  (二)申报人填写《吉林省创新创业人才资助任务书》。经所在单位、推荐部门同意后,上报省人社厅,逾期未报者视同放弃资助。根据任务书要求,按时完成项目任务,按照财务管理规定使用好专项资金,如实做好项目结题。
  (三)各推荐部门要强化本地、本部门资助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监督,汇总、审核、上报所属单位《吉林省创新创业人才资助任务书》及2021年吉林省创新创业人才资助项目结题报告和结题评估表,并于2023年1月13日前报省人社厅。
  联系人及电话:李振波  0431-88690987
  地址:长春市亚泰大街3336号金业大厦B座908室
  附件:
  1.吉林省第十八批创新创业人才资助入选人员名单
  2.吉林省创新创业人才资助任务书
  3.吉林省创新创业人才资助结题评估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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