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吉林省就业创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发挥就业创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激励作用,有效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就业…

为进一步发挥就业创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激励作用,有效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就业创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您提出宝贵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月3日前反馈给我厅。

  联系人:周芳屹 88690629(兼传真)  
  邮箱:jycjc88690629@163.com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月4日
 
  吉林省就业创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发挥就业创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激励作用,有效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各市(州)、县(市,双阳区、九台区、江源区)人民政府。
  二、考评内容
  (一)就业创业指标任务完成情况(共80分)
  针对城镇新增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补贴性职业培训、青年见习、创业担保贷款发放等重点就业创业工作设定考评指标。
  年度就业创业目标责任制考评指标及任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年初印发当年就业创业目标责任制指标,将任务分解给各市(州)。
  各县(市、区)指标任务由各市(州)分解。各市(州)要将指标任务分解情况报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就业资金使用情况(共10分)
  1.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5分)
  2.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5分)
  (三)社会评价情况(共5分)
  选取各地本级人大代表10名、政协委员10名、服务对象20名,通过发放评价卡的方式对当地就业创业工作满意度进行调查。
  (四)就业创业工作成效情况(共5分)
  1.表彰性加分。就业创业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人社部通报表彰或副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的,在全省以上会议进行就业创业工作经验介绍或其经验做法在国家和省推广的,给予相应加分。
  2.违法违纪类减分。被考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就业创业工作中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被考评部门(单位)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漏报有关自评情况的、在专项工作督查和审计中被通报批评的、不按照规定时限报送考评相关材料的,给予相应减分。
  三、考评等次及标准
  考评满分为100分。考评等次及标准为:
  (一)优秀。市(州)前3名,县(市、区)前8名,且考评分为90分(含90分)以上。
  (二)良好。考评分为80分(含80分)以上,市(州)前3名,县(市、区)前8名以下。
  (三)达标。考评分为60分(含60分)以上、80分以下。
  (四)未达标。考评分为60分以下。
  四、考评组织实施
  (一)组织机构
  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考评工作,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评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日常事务。
  (二)考评步骤
  1.制定考评方案。每年1月份,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考评的具体内容和计分办法,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后,印发考评工作通知。
  2.自评。各地人民政府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对本地上年度就业工作的自评,并将本地自评报告、自评得分表以及相关辅证材料一并报送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考评。每年4-5月,开展书面复评和实地考评。书面复评由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指标业务机构和资金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实地考评由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各成员单位抽调工作人员组成考评组,赴各地开展现场考评和实地抽查,重点核查指标任务完成情况、就业资金使用情况、社会评价情况。
  4.考评结果报审。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实地考评情况和就业创业工作成效加减分,形成考评情况初步意见,报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定。
  5.以省政府名义印发考评通报。
  以上考评日程安排,可根据每年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五、考评结果运用
  (一)对优秀档次的予以通报表扬,在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分配时,给予一定的倾斜。
  (二)对评定为未达标档次的,全省通报批评。取消其在全省人社系统就业创业工作评优资格;在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分配时,按照一定比例扣减。并责令其在通报下发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做出书面报告。
  (三)就业创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结果同时做为市(州)政府绩效考评、县域经济考评就业工作情况考评结果。
  六、执行时间
  本考评办法自2023年开始执行。
免责声明:文章内容不代表代众查策立场,代众查策不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给予任何担保、暗示和承诺,仅供读者参考,政策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本政策容影响到您的合法权益(内容、图片等),请及时联系本站,我们会及时删除处理。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