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贵州省农村住房保障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

各市(州)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加快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的指导意见》(建村〔2021〕47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村〔2019〕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贵州省农村住房保障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农村住房保障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12日

附  件

贵州省农村住房保障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农村住房保障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22〕42号)《贵州省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加快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的指导意见》(建村〔2021〕4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村〔2019〕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以及省级农村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其中: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实施期内,设立用于支持各地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的转移支付资金;省级农村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宜居农房建设试点及其他农村住房保障相关工作的补助资金。

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满前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省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第三条为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按照财政预算安排,补助资金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政府引导、农户自愿,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各地年度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农房抗震改造等住房安全保障项目,以及宜居农房建设试点等住房功能提升项目数量进行资金安排。

(二)精准帮扶的原则。为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补助资金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农村住房保障项目倾斜支持。同时,对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给予倾斜。

(三)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争取中央支持一点,地方政府补助一点,农户自筹一点,鼓励社会捐赠一点的方式,多渠道筹集农村住房保障资金。对纳入脱贫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范围的,可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予以支持。要鼓励农户参与住房保障项目建设。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审核,并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的分配方案及时完成备案、下达资金预算的流程;

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做好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的分解下达,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和绩效管理;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文件。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并按照国家部委有关文件规定,牵头制定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工作实施方案,负责统筹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市县做好全省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动态监测工作,组织申报年度危房改造区域绩效目标,研究提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全省农村危房改造相关工作的实施;负责监督检查全省农村危房改造相关工作执行情况,并对区域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和年度绩效评价,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五条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部门负责及时分解下达本地区补助资金预算,组织预算执行,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市(州)、县(市、区、特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补助资金的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申请、核实、审批、公示、验收、监督检查等落实工作方案要求等相关工作。

市(州)、县(市、区、特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对上报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工作过程中如发现数据有误,应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对有关数据更正后重新上报。

第三章    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市(州)、县(市、区、特区)农村住房保障支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实施的危房改造补助标准按照D级危房每户补助3.5万元,C级危房每户补助1.5万元。农房抗震改造按照户均1.5万元进行补助。

第七条省级补助资金支出重点使用范围:

(一)符合条件的农村危房改造工程。

(二)农房抗震改造工程(含方案设计、施工、验收)。

(三)修缮加固农村闲置公房项目。

(四)农村幸福大院或集体公租房建设项目。

(五)农村危房改造后原有危房的拆除工程。

(六)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

(七)因自然灾害导致农村住房损坏新增危房重建、改造工程。

(八)农村住房建设试点项目(含宜居农房建设试点、绿色农房建设试点、装配式钢结构农房建设试点等)

(九)其他国家、省委省政府安排的农村住房保障项目或农村住房建设试点项目。

第八条 中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农房抗震及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第九条 各级财政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省级补助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用于平衡本级预算支出;交通工具购置、通讯设备购置及运行支出;其他与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二)中央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不以保障基本住房安全为目的支出,包括单纯提升住房品质、改善居住环境方面的支出等;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以外农户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等已有其他渠道资金支持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经费;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支出。

第十条省级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预算安排情况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按照预算法在规定的时间内下达补助资金,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按规定时间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算。

第十一条  中央补助资金按照直达资金管理。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央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后,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在规定时限内按程序报财政部备案后下达补助资金,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按规定时间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算;资金文件抄送财政部贵州监管局。经备案后的分配方案,在执行过程中有调整的,按程序重新备案。

第十二条  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黔财预〔2017〕189号)、《贵州省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黔财预〔2022〕97号)》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对于支付给农户的补助资金,应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按比例或竣工验收后一次性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全部资金支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实施,应严格执行申请审核程序,会同有关部门确保补助对象认定规范准确,并做好质量安全和农户档案等管理工作。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结合年度工作计划,确定补助资金年度重点支持项目和具体支持方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每年编制部门预算时,提出下一年度项目支持方向和资金预算需求,省财政厅结合本级财力情况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补助资金申请实行属地化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项目申报方案、项目验收标准等并发布。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建设规划,以县为单位按照项目申报的要求,确定拟申请补助资金补助的项目,并按规定程序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同时报送资金绩效目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后形成备选项目库,每年结合当年资金规模和重点支持方向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和支持方案。

第十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按以下要求进行审核:

(一)审查是否符合项目性质、基本原则、使用范围等要求。

(二)审查是否符合当前中央、省政策支持项目;审查项目是否当年度能完成目标任务项目。

(三)其他类项目。申报和审核要求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商省财政厅确定。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承担审核本地区各县(市、区、特区)申报材料的主体责任,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审核汇总本地区各县(市、区、特区)的申报资料,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

申请材料还应包含使用财政资金的绩效目标。

第十七条 对审核通过的项目,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达项目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各地接到项目实施通知后,由项目承接的市(州)、县(市、区、特区)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工作。

第十九条 无特殊原因的,资金应于下达后一年内使用完毕。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支出应当按照预算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调剂,确需调剂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补助资金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目标、任务、资金和权责“四到县”制度。在申报项目时应同步报送项目绩效目标,各地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和绩效目标的如期实现。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报送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各级住建、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加强沟通和协作,保障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合规使用和高效运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科学合理确定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跟踪监管补助资金使用及绩效运行情况。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责成主管部门进行整改,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省财政厅收回已拨付资金。同时,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财政补助资金分配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补助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州)、县(市、区、特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管机制,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意见和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项目资金下达一年内,未按要求支付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收回需求,省财政厅按程序收回补助资金。项目因故中止的应当及时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同意后,省财政厅将对中止项目资金予以收回。对于存在虚报任务等弄虚作假情形的,除扣回已下达的对应补助资金外,还可采用加倍扣回补助资金、取消下一年度补助资金资格等方式加重惩处。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补助资金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转移补助资金、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之一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分配到脱贫县的中央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和省有关文件规定使用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农村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建〔2020〕3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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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贵州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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