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科学技术活动,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预防和减少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发生,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凡在广西或使用自治区财政资金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但不限于以下规范。
一、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的科研行为规范
(一)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及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材料真实。
(二)主动抵制“打招呼”“走关系”等任何请托行为。
(三)公平诚信获取科技计划项目或其他科技专项项目的承担资格及科技方面的称号、荣誉等,对科研活动产生积极影响。
(四)认真组织项目申报,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选择项目合作单位。
(五)按时履行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对项目结题验收申请材料及时履行审核、盖章等手续,严把验收和审查质量,协助项目及时验收。
(六)积极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材料,严格按照要求及时整改。
(七)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科研诚信管理、科研伦理审查等制度及信息公开、信息报送、举报投诉、通报曝光等工作机制。
(八)开展科研人员遵规守纪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强化科研人员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
(九)及时主动纠正本单位人员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等方面的问题,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处理和抵制违法违规活动,并按照要求对科研失信行为信息及时报送。
(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落实科技项目经费单独设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十一)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科技项目资金使用监管,改进结余资金管理,按规定期限退回因故终止实施、撤销或无申请终止结题等应收回的项目结余经费。
(十二)按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并监督执行。
(十三)对短期内发表多篇论文、取得多项专利等成果的负责人开展实证核验,加强项目研究成果必要性以及相关性核实核查,对本单位突破性科技成果和重大科技进展进行真实性审查,确保科研成果科学严谨、实事求是。
(十四)建立并严格执行科研数据汇交制度,确保本单位科研活动的原始记录及时、准确、完整,保存得当,做到可查询、可追溯,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科研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进行审查。
(十五)开展的科学技术活动符合国家安全要求、有益于社会公共利益或人体健康。
(十六)遵守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行为。
二、科学技术人员的科研行为规范
(十七)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真实材料,公平诚信地申报和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或其他科技专项。
(十八)主动抵制“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十九)严谨、真实、清晰表述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公开技术风险等不利因素,经得起同行评、用户用、市场认,及时将所涉及的实验记录、实验数据等原始数据资料上交所在单位统一管理、留存备查。
(二十)严格履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协议书等)及相关要求,按时向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科技报告以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等,项目实施周期内相关成果符合预期要求并按时结题。
(二十一)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如变更工作单位需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二)遵守科研诚信有关规定,遵守论文发表及署名相关规范,遵守科研伦理规范,遵守保密各项规定,遵守法律法规。
(二十三)遵守科研资金管理规定,按时编报预算决算,固定资产及时入账,依法依规合理使用科研资金。
(二十四)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评估,积极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认真完成整改任务。
三、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的科研行为规范
(二十五)提供的专家信息真实有效,包括专业领域、技术职称、职务、研究经验等,依法依规、公平诚信取得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资格,熟悉相关技术领域和行业发展状况,满足评估任务需求。
(二十六)遵守回避制度要求。
(二十七)坚决抵制“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和各种人情评审,坚决抵制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输送。收到请托的,应当及时主动向评审组织者、承担者或有关监督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线索、证据等。
(二十八)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出具高质量的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意见。
(二十九)咨询评审过程中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格落实保密要求。
(三十)尊重咨询评审对象的科学技术成果,在科研实践中做到传帮带,在引领社会风气上发挥表率作用。
(三十一)会议评审工作中,按时参加并遵守现场规则和制度;函评工作中,在规定时间内亲自完成评审评估咨询任务。
(三十二)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行为。
四、受托管理机构的科研行为规范
(三十三)依法依规、公平诚信取得管理机构资格。
(三十四)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风险防控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规范评估业务流程,注重加强能力和条件建设及高素质人才队伍建设。
(三十五)及时报告履职情况、重大事项、专项实施效果和监督结果。
(三十六)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分配受托管理的科研资金。
(三十七)严格按照科研诚信要求,加强立项评审、项目管理、验收评估的科技计划全过程管理,制定评估工作规范程序,建立评估全过程质量控制和评估报告审查机制,充分保证评估工作方案合理可行、评估信息真实有效、评估行为规范有序、评估过程合理可追溯、评估结果客观准确。
(三十八)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组织开展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严格依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指标和验收工作标准规范进行考核评价。
(三十九)建立评估工作档案制度,实施“痕迹化”管理。对评估合同、工作方案、证据材料、评估报告等重要信息及时记录和归档,项目管理档案应当完整、真实、准确、安全,归档留存时间不少于10年。
(四十)除涉密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信息外,及时主动向全社会公开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项目立项和资金安排、验收结果、绩效评价和监督报告以及专家管理和使用等信息,接受各方监督。
(四十一)综合运用信访举报、随机抽查以及信息化工具等,建立健全主动发现机制,及时发现请托线索和问题,建立相应预案,对相关违规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评审工作依规有序开展。
(四十二)积极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全力配合整改并达到整改要求。
(四十三)遵守任务委托协议等约定的主要义务。
(四十四)遵守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行为。
五、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科研行为规范
(四十五)尽职尽责,具备开展工作的基本条件以及与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对科研活动产生积极影响。
(四十六)廉洁、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地组织科学技术活动。
(四十七)严格遵守回避制度要求,回避所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论文、著作、专利等科学技术成果的署名及相关科技奖励、人才评选等。
(四十八)在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兼职需经过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
(四十九)为咨询评审活动和咨询评审专家提供范围内、符合规定的服务。
(五十)对科技活动管理过程中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和立项安排等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五十一)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合理使用所管理的科研资金,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六、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科研行为规范
(五十二)依法依规、公平诚信取得科学技术活动相关业务资格和承担科技管理服务事项。
(五十三)遵守学术论著发表规范等,尊重原创成果,尊重真实数据,尊重知识产权,维护评估评审咨询中公平公正的良好环境和秩序,保障科技活动公平公正顺利开展。
(五十四)严格遵守回避制度要求,主动回避与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其他科技专项项目承担单位之间存在的利益关系的咨询评审活动。
(五十五)科技管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回避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专项项目咨询、评审、评估、考核、验收等工作。
(五十六)严格按照委托权限开展工作。
(五十七)出具真实公正结论。
(五十八)建立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等制度并执行。
(五十九)坚决拒绝利益相关方的宴请、礼品、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旅游和娱乐健身活动等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输送,强化诚信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六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管理过程中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估评审咨询结论和立项安排等相关信息或材料进行保密。
(六十一)遵守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