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扩权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有关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领域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的验收管理,根据《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川科政〔2022〕4号)、《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川科资〔2021〕6号)、《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10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川财规〔2022〕10号)、《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自主验收暨绩效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川科资〔2022〕46号)、《四川省定向财力转移支付科技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川科发计〔2015〕2号)等文件要求,我厅将组织开展2023年农村领域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以下简称验收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评价范围
截至2023年1月1日尚未逾期(序号1-40)、2023年3月31日前到期(序号41-320)未验收评价的农村领域科技计划项目。项目验收评价清单详见附件。
二、验收评价内容
- 任务合同书约定的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等任务完成情况。包括:项目研发任务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的水平及创新性、成果示范推广及应用前景、项目组织管理、人才培养等;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科研学术价值等实施绩效;
2.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包括:资金到位与拨付、单独核算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预算执行与调整等情况;根据会计核算与资金使用情况,确定项目(课题)专项资金结余情况。
三、验收评价方式
(一)非转移支付项目。
根据项目单位是否具有自主验收评价试点资格、项目财政经费支持额度,确定项目以自主验收评价、审核验收评价或专家验收评价等方式开展。
1.自主验收评价。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自主验收暨绩效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川科资〔2022〕46号)规定,试点单位牵头承担财政支持经费100万(不含)以下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工作。自主验收评价试点单位根据制定的评价体系和自主验收评价工作流程,按照试点工作相关要求完成项目验收评价工作。
2.审核验收评价。立项经费2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实行审核验收评价。审核验收评价主要针对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单位开展自评(可委托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并出具自评验收评价建议;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科研经费使用相关规章制度加强经费管理,对项目经费支出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经费决算表,并出具经费使用合规承诺及说明。科技厅农村处在项目牵头单位自评基础上,依据项目任务书的主要考核指标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验收评价,并出具审核评价结论。
3.专家验收评价。自主验收评价试点单位立项经费100万(含)以上的项目及其它立项经费2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实行专家验收评价,由科技厅农村处按照省级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评价。专家验收评价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可采用会议评审、现场评价、通讯评议等方式进行。项目下设课题的,牵头单位应在项目验收评价前组织完成课题验收。
(二)转移支付项目。
所有转移支付项目按《四川省定向财力转移支付科技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川科发计〔2015〕2号)要求,由项目推荐单位组织完成项目验收。
四、验收评价材料
项目负责人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项目验收评价申请表(应填写科技报告的项目,请先完成科技报告),经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审核后,按要求提交以下验收评价材料。注意:采用审核验收评价的项目,无需提供8-10的材料证明。
(一)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评价申请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导出)。
(二)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评价报告(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导出)。
(三)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科技厅已签署的复印件)。
(四)有调整事项的项目,需提供相关调整文件资料;需科技厅同意调整的,需提供科技厅同意调整的批复意见。
(五)项目完成情况总结报告。
(六)证明项目相关任务完成的附件资料。如项目试验基地、中试线、示范点等一览表;取得专利、软件、农林新品种、新药等知识产权证书或受理文件(清单及复印件);技术标准备案文件(清单及复印件);材料、产品检验或测试报告(复印件);成果评价证书、科技成果登记表(成果清单及复印件);获得科技奖励证书(清单及复印件),发表专著、论文清单;技术转让证明文件(复印件),用户意见书(复印件)等资料;建立的示范基地、带动农民增收须提供乡村证明材料;经济效益要有购销合同或纳税证明等。
(七)项目经费执行情况报告(审核验收需提供经费使用合规承诺书)。
(八)专项经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项目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已审定)。
(九)项目专项资金到位与支出情况证明材料(含合作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实际收到财政专项经费拨款的明细清单和银行进账单复印单;项目承担单位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专项经费每个科目前两笔最大金额支出的记账凭证复印件及相关附件复印件(如发票、签收单、合同等)等;培训费支出须提供参训人员签到花名册(县乡村、姓名、手机等相关信息齐全);设备等固定资产支出须提供购销合同。
(十)项目完成情况汇报(采用PPT等形式)。
(十一)因计划类别和立项年度不同,提供的资料略有差异,其中部分计划项目需填写科技报告,如需科技报告,科技报告放在第五部分(提交验收报告时系统会提醒,具体可咨询相关工作人员)。
(十二)资料装订按照要求提供的资料的1-9的顺序装订,封面颜色自选,包含项目的基本信息(抬头: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材料,计划类型、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承担单位、负责人、立项经费、推荐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并做书脊,书脊内容:立项编号-项目名称。
五、工作进度
(一)非转移支付项目。
1.2022年1月31日前到期的项目(序号1-40),实行自主验收评价的项目须于2023年1月31日前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完成验收评价报告提交,自主验收评价单位完成项目状态的处理;实行审核验收评价的项目须于2023年1月31日前完成自评价报告,将验收评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至科技厅农村处(材料报送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1号7楼省农村科技发展中心);实行专家验收评价的项目须于2023年1月31日前将经由推荐单位审查后的验收评价材料一式一份报送至科技厅农村处(材料报送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1号7楼省农村科技发展中心),在召开集中验收评价会时自行另带两份验收材料(正本)。
2.项目验收评价清单里的其它项目(序号41-320),项目牵头单位应在执行期满3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准备,及时提交验收评价材料申请验收评价,在项目执行期满一年内完成项目验收评价。项目到期一年后仍未完成验收评价的,科技厅可撤销项目。
自主验收评价项目于执行期满半年内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完成验收评价报告提交,自主验收评价单位完成项目状态的处理;审核验收评价项目在执行期满3个月内完成自评价报告,将验收评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至科技厅农村处(材料报送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1号7楼省农村科技发展中心);专家验收评价项目在执行期满3个月内完成验评价收材料准备,经由推荐单位审查后,将验收评价材料一式一份报送至科技厅农村处(材料报送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1号7楼省农村科技发展中心),在召开集中验收评价会时自行另带两份材料。
(二)转移支付项目。
转移支付项目由推荐单位参照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办法及时完成项目验收和系统备案。
六、有关要求
(一)项目承担单位要主动配合验收评价工作,根据《验收评价项目清单》(详见附件)中项目结束时间和验收评价工作进度安排及时总结项目完成情况,认真梳理相关证明材料,凝炼项目实施取得的标志性科技成果。严格按照科技厅项目验收评价有关要求,认真准备、按时报送验收评价相关材料(含汇报PPT),并保证材料真实、完整、规范。提交验收评价申请前,须完成科技报告审核;验收通过后,按要求做好成果登记工作。
(二)项目推荐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梳理辖区内到期项目,督促项目单位按时提交验收评价材料并进行指导、审查,高质量完成辖区内项目验收评价工作。
(三)项目到期1年后仍未完成验收评价,包括项目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不配合开展验收评价、项目单位已吊销或注销等情况,将按照《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川科政〔2022〕4号)规定撤销项目,取消项目牵头单位(含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的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格,并通报推荐单位。
(四)因国家或我省政策调整、市场变化、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无法完成验收评价,且符合《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川科政〔2022〕4号)第三十二条终止条件的项目,项目牵头单位应及时向推荐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论证后,推荐单位须在项目到期后3个月内以正式文件一式二份向科技厅农村处报送无法验收报告及佐证材料。
(五)本通知发出后,不再实行委托验收,不再受理逾期项目验收评价申请。已参加验收评价会但尚未完成验收评价程序的项目,请推荐单位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尽快整改,完成系统相关程序操作。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农村科技发展中心 谢士娟 028-85283423
杨 柳 85284419
冯文帅 85284299
电子信箱:nczxxsj@126.com
农业项目验收申请QQ群:828058509(申请入群时请备注:姓名-立项编号-单位名称)
科技厅农村处 郑首航 028-86781773
聂炜玮 028-86711518
纸质材料报送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1号7楼四川省农村科技发展中心,邮编:610041。
附件:农村领域到期未验收评价项目清单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1月17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