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方式、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提升科研绩效,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起草了《自治区关于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并经自治区党委人才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2023年2月2日
自治区关于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
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2〕8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探索更加符合科研规律的项目经费管理机制,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优化管理,加强服务,释放创新活力,提高创新绩效,现在部分基础研究类和人才类科技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试点工作,期限3年。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深化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提升财政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
二、基本原则
开展经费使用“包干制”试点工作,要坚持“充分信任、放管结合、分类实施、注重绩效、有序推进”的原则。
充分信任。尊重科研规律,以有利于开展科研工作为目标,充分信任广大科研人员,赋予科研单位和团队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
放管结合。在充分放权的基础上,明确权责边界,以承担(依托)单位自我管理为主,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建立负面清单划定红线,加强抽查监管。
分类实施。针对不同项目计划类型、不同创新主体的特点和科学研究规律,注重分类指导,实施分类评价,确保“包干制”发挥实效。
注重绩效。明确项目整体绩效目标,量化绩效指标,将项目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试点项目负责人和承担(依托)单位后续项目申报和经费立项支持的重要依据。
有序推进。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并发现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完善试点内容和有关要求,确保改革工作落实落地、取得实效。
三、试点范围
试点期自2023年至2025年,选择自治区财政科研经费支持的部分基础研究类和人才类科技项目进行试点。
(一)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中的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科学基金地州项目。
试点单位:财务管理规范的项目承担(依托)单位。
(二)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服务项目。
试点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财务管理规范的地州市科技局。
四、试点单位申请
试点单位按照自愿原则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申请,制定包干制管理办法并报自治区科技厅。包干制管理办法,具体包括经费使用范围和标准、各方责任、违规惩戒措施、经费使用负面清单等内容,以及相关操作规范或操作流程。
自治区科技厅在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集中受理申请,对申请试点单位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公示试点单位名单。
五、试点内容
(一)实行科研项目经费定额包干资助
1.对按照“包干制”办法管理的项目实行自治区财政科研经费定额资助。项目经费中非财政性资金,应当统一纳入项目预算,按照“包干制”管理办法统筹管理。
2.项目提交申报材料和合同书(任务书)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应符合《资金管理办法》。
3.科研项目经费绩效支出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科研项目总经费的30%,其中数学、物理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可提高至不超过60%。项目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承担(依托)单位按照相关绩效工资制度进行管理。
4.管理费由项目承担(依托)单位根据实际管理支出情况与项目负责人协商确定。
(二)实行科研项目经费责任制和承诺制
1.项目承担(依托)单位是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应建立与“包干制”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强化经费使用绩效,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经费支出合规合理。
2.项目承担(依托)单位签署经费“包干制”管理承诺书,承诺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按期足额到位自筹科研经费。
3.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实行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销制,对项目研发活动发生的相关支出据实开支报销。项目负责人应按研究进度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加快科研项目经费的执行进度,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
4.项目负责人签署经费使用“包干制”承诺书,并代表研究团队承诺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科研诚信要求,科研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负责。
(三)简化财务验收工作
项目验收前,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经费实际使用情况,按照科研项目经费开支科目编制决算,由项目承担(依托)单位自行开展财务审核和检查,为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提供项目经费决算报告,项目承担(依托)单位对经费决算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并应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经费决算,重点公开设备购置、外拨经费、绩效支出等使用情况。
(四)强化绩效评价工作
1.项目承担(依托)单位按照批复的项目经费绩效目标组织执行项目以及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自治区科技厅每年年末组织开展一次绩效监控。项目承担(依托)单位应对照绩效指标开展综合绩效评价,逐项核实本单位“包干制”项目进展、成效及经费使用情况,形成“包干制”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报送科技厅。科技厅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议后形成年度绩效评价报告报送财政厅。
2.项目验收时,自治区科技厅对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考核指标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等情况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向财政厅备案,作为后续支持和安排经费的重要依据。
(五)加强结余经费的管理
1.项目通过验收、项目承担(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结余经费留归项目承担(依托)单位使用,由承担(依托)单位统筹用于相应科研活动支出,原则上支持原负责人开展项目延续性或相关研究。
2.纳入“包干制”试点的项目验收结论为结题、不通过的,以及项目承担(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科研诚信评价不良的,收回项目财政经费。收回经费缴入自治区科技厅账户,由其统一上交自治区财政厅。
六、监督管理
1.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加强试点工作统筹协调,指导项目承担(依托)单位建立“包干制”管理制度,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总结试点经验,推动试点工作稳步实施;加强对“包干制”管理政策宣贯和培训,让广大科研人员充分了解、理解各项制度规范;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绩效完成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对项目承担(依托)单位、科研人员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科研项目经费的或绩效自评报告不实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惩戒;对管理规范、绩效工作好的单位在后续项目安排中予以优先支持。
2.项目承担(依托)单位应当按照本方案和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相关办法,制定本单位“包干制”实施办法或细则,健全与试点工作相适应的经费使用、内部报销、信息公开、绩效评价、财务审查等配套制度,动态监管财政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并实时预警提醒;对科研人员违规使用项目经费和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严肃追究责任,确保项目经费合规高效使用。
3.“包干制”项目经费实行“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之外,可依实际情况使用,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得违背科研人员公认道德等行为。项目承担(依托)单位、科研人员等各类主体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取消项目承担(依托)单位“包干制”试点资格,对责任主体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惩戒,存在失信行为的纳入科研诚信记录管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七、其它事项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负责具体解释。试点过程中出现本方案未尽事宜,项目承担(依托)单位要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自治区科技厅,由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依据相关政策和实际情况研究解决或做出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