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发改价格〔2020〕341号
各县区发改局,国网西宁供电公司:
现将《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及明确支持保鲜仓储设施用电价格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0〕40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及明确支持保鲜
仓储设施用电价格的通知》
西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7日
附件: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及明确支持保鲜仓储设施用电价格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99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明确国家关于支持保鲜仓储设施用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2020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继续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我委要求,对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延续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二、对国家支持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产地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设施,其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成产用电价格。关于“农村”的范围,按照统计标准,农村是指以民政部门确认的村民委员会辖区为划分对象,范围在城镇以外的区域;在操作层面,可参照《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划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0〕64号),行政区划代码第三段编码(第10-12位,表示行政村)在“200-399”范围内的村,界定为农村。执行时间自2020年1月2日起执行。
三、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推动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对保就业保市场主体的重要性,指导各地电力部门认真落实好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以及支持保鲜仓储设施用电价格政策,确保相关企业及时享受政策红利。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