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日前,我市出台了《天津市“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实施办法》(津科引智〔2023〕1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见附件1)。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市科技局将于近期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享受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单位(以下统称“进口单位”)名单核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并符合《实施办法》规定条件。
二、申报材料
1.《天津市科普进口单位申请表》(见附件2);
2.相关证明材料。
三、核定程序
1.材料报送。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报局级主管部门出具明确审核意见后,报送至市科技局指定受理机构。
2.审查评审。市科技局组织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形成进口单位建议名单。
3.上会及公示。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天津海关核定进口单位建议名单,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在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
4.核定结果。印发核定结果通知,函告、抄送相关部门,并在市科技局网站、天津科普网、科普惠微信公众号发布。
四、有关要求
1.申请单位应有明确科普进口需求,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有效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2.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5份,电子版(光盘)1份,于2023年2月24日前报送至天津市河西区吴家窑大街22号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科普中心。
附件:1.天津市“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实施办法
2.天津市科普进口单位申请表
联系人:市科技局 引智育才工作处 刘瑞明 联系电话:022-58183617
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科普中心 王茂园 联系电话:022-23330583
2023年2月10日
天津市科技局关于开展2023年天津市科普进口单位名单核定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