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科技局、省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要求,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太原海关和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的实施办法》(晋科发〔2021〕99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第三批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批核定的科研机构包括科研院所(省级和地市级)、省属转制院所(仅指《山西省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1999〕97 号)文件里批复的18家)、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涉及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用品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各科研机构应按照实施办法的核定条件、流程以及相关要求,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并提交相关部门;各市科技局和省、市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实施办法开展审核并按类别报送。
二、请各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认真组织所属科研院所填写申报书,省级科研院所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填报《名单汇总情况表》,地市级科研院所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填报《名单汇总情况表》,于2023年3月15日前将纸质版(须主管部门/市科技局盖章)及电子扫描版统一汇总报送省科技厅。
三、请各转制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认真组织所属转制科研院所填写申报书,由主管部门审核后填报《名单汇总情况表》,将纸质版(须主管部门盖章)及电子扫描版统一汇总于2023年3月15日前报送省科技厅。
四、符合条件的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认真填写申报书,于2023年3月15日前将纸质版及电子扫描版报送省科技厅。
五、所有申报材料按照《核定办法》规定的相关申报材料要求提交纸质件(A4规格),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提交材料一式四份,社会研发机构提交材料一式五份。
请各主管部门、各市科技局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审核责任,认真组织科研机构做好填报审查工作。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复核),将确定符合条件的机构名单报送科技部,同时函告海关。
联系人:杨 静 隋 欣
联系电话:0351-4068005
报送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滨河西路129号焦煤双创基地A座1305室
邮箱:sxskjt1305@163.com
附件: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2月14日
关于开展山西省“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