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科技创新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为做好我市202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根据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粤科函高字〔2023〕157号,附件1)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各区(功能区)科技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做好我市202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根据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粤科函高字〔2023〕157号,附件1)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职责划分

(一)市科技创新局为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业务管理部门,具体工作由高新技术科负责;

(二)市科技创新局会同各区(功能区)科技部门组成珠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机构(咨询电话详见 附件2);

(三)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为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业务日常受理和服务窗口,具体由技术部负责。

二、2023年度评价工作时间安排

(一)工作总体时间安排

根据省科技厅通知要求,2023年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采取常年受理,定期公示的方式开展,受理截止日期为9月30日。2~8月每月公示一批,每批次截止时间均为每月20日;9月公示2批,受理截止日期分别为9月20日、9月30日。

(二)珠海市受理时间安排

市级受理窗口在每月20日下午17:00时截止受理,审查通过的企业将在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fuwu.most.gov.cn,以下简称“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省科技厅统一公示公告。

三、评价流程

(一)注册登记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有研究开发活动的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访问“政务服务平台”)注册基本信息(已注册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原账号继续有效)。

(二)自主填报

注册成功的企业可进入“政务服务平台”,点击“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事项“办理入口”按钮,按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附件3,以下简称《信息表》),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并扫描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名(签章)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首页。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三)名单公示

通过形式审核的企业将提交至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审核确认后汇总拟入库企业名单,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同步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网址:www.innofund.gov.cn)和省科技厅网站(网址:gdstc.gd.gov.cn)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异议的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评价工作机构进行核实处理,并在线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公示异议核实处理情况表,相关结果在线告知企业。

(四)企业公告

公示无异议和经核实排除异议的,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入库登记编号在线自动生成,包括为18位数字或字母(4位年份+6位行政区划代码+1位企业成立日期和自评日期标识+1位直接确认标识+6位系统顺序号)。公众可通过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查询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四、评价条件

(一)基本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二)直通车条件

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五、优惠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自取得当年全年有效。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享受包括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亏损结转年限延长等优惠政策。

(一)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

(二)亏损结转年限延长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六、注意事项

(一)强化诚信意识

入库企业应履行自主提交《信息表》的内容和材料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无涉密等承诺,对发现的虚假不实等情况可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诚信档案中进行记录。入库企业如在《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前提下,企业名称、住所、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等发生变更,应及时通过“政务服务平台”进行登记。

(二)优化创新服务

各区科技部门要加快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体系,加强政策解读、培训服务和评价辅导,积极发动辖区内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参与评价,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应评尽评。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体系,发挥科技园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核心载体作用。建立多层次科技企业梯度培育机制,培育一批“四科”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即每个科技企业要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产品、科技人员占比大于60%、以高价值知识产权为代表的科技成果超过5项、研发投入强度高于6%)。加大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政策落实力度,促进鼓励企业研发的政策应享尽享。

七、联系人及电话

(一)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联系人:梁 维,电话:2155011

林国聪,电话:2155069

张 娜,电话:2155019

(二)市科技创新局

联系人:苏进伟,电话:2213091

附件1: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粤科函高字〔2023〕157号).

附件2:各区科技部门咨询电话.doc

附件3: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doc

 

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2023年2月22日

珠海市科技创新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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