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科技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要求,根据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政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和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和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办法》(内科政字〔2022〕2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治区科技厅将开展第二批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和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批核定的科研机构包括科研院所(自治区级和盟市级)、自治区级转制科研院所、自治区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和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自治区级和盟市级);各科研机构应按照《办法》的核定条件、流程以及相关要求,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并提交自治区相关部门和各盟市科技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盟市科技局要严格按照《办法》开展审核并按类别报送。
二、所有申报材料按照《办法》规定的相关申报材料要求提交纸质件一式五份,并于2023年3月30日前将纸质版(须自治区主管部门/盟市科技局盖章)及电子版统一汇总报送自治区科技厅。
三、请自治区各主管部门和各盟市科技局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审核责任,认真组织科研机构做好填报审查工作。我厅将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进行名单核定工作,并将确定符合条件的机构名单报送科技部,同时函告呼和浩特海关和满洲里海关。
联系方式:自治区科技厅政策法规与监督处
联系电话:0471-6328616 6328711
邮寄地址:呼和浩特市丰州南路78号
附件:
1.科研院所单位免税资格核定信息表
2.自治区级转制科研院所免税资格核定信息表
3.社会研发机构进口科技创新用品免税资格申请表
4.社会研发机构单位人员名单表
5.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社会研发机构基本条件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3年2月20日
附件1
科研院所单位免税资格核定信息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盖章) | |
单位地址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
单位成立或批准时间 | |
宗旨和业务范围 | |
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
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自治区级转制科研院所免税资格核定信息表
转制科研
院所名称 |
地址 | ||||
转制前科研院所名称 | 转制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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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制政策
依据 |
发生更名、隶属关系变更情况 | ||||
在职人员数 | 其中科研人员数 | 其中高级职称人数 | |||
单位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单位业务范围、收入结构、科研开发活动开展情况及取得的重要科技创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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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承诺 |
本单位保证申报的全部内容和附件的真实性,若填报失实,本单位将承担全部责任。
法人签字 加盖公章 日期
|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填表说明:1.“转制科研院所名称”指目前转制科研院所的标准全称,法人单位要求与营业执照上名称保持一致,非法人单位需提供所属企业营业执照及所属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2.“转制前科研院所名称”指转制科研院所转制前的标准全称,要求与相关转制文件中正式名称保持一致。3.“转制时间”指相关转制文件规定的转制科研院所转制时间,如无明确规定,以单位完成工商营业注册登记时间为准。4.“转制政策依据”指转制科研院所转制的正式地方文件,可只填写文件号,文件全文请作为附件一并报送。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如转制科研院所发生更名、隶属关系变更等情况,请将有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一并报送。)
附件3
社会研发机构进口科技创新用品
免税资格核定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单位性质 |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 | |||||||
注册登记机关 | 设立日期 | 年 月 日 |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
主要业务范围
(可多选) |
□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研发服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咨询、服务和培训□科技成果评估□其他 | |||||||
业务领域
(可多选) |
□电子信息□装备制造□食品饮料□材料□能源□化工□数字经济□生物医药□环保□农业 □软件开发□轻工 □其他 | |||||||
资产总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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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试验、服务等仪器、设施价值(万元) | ||||||||
单位人员数量
(人) |
单位全部人员数 | |||||||
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数 | 占全部人员比例 | |||||||
收入来源
(可多选) |
□出资方投入 □技术开发 □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 □政府购买服务□承接科研项目□其他 | |||||||
申请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社会研发机构单位人员名单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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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法人签字: 盖章(公章) |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是否专业技术人员 | 学历/技术职称 | 是否兼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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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社会研发机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控制度健全完善。
(二)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
(三)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
(四)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
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批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和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