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成办函〔2023〕12号 | 签发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签发时间:2023-02-20 | 生效时间:2023-02-20 |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已于2021年12月24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依据生态环境部等1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督察〔2022〕5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人民至上,完善体系。噪声污染防治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要针对本区域群众关心的噪声污染问题,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治理体系,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企业自治良性互动,提高噪声污染治理现代化水平。
二、坚持问题导向,依法管理。针对不同类型噪声的不同特点和具体实际,要按照“打基础、补短板、强弱项、抓落实”工作总基调,依法分类防治,压紧压实噪声污染防治责任。细化重点领域监管措施,有效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三、坚持协调联动,强化执法。噪声污染防治涉及生产生活各个方面和各个领域,涵盖工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等多个领域。要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厘清部门监管执法职责,加强部门协同,强化行刑衔接,促进信息共享。不断创新监管方式,提升执法能力,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各项规定落地落实。
四、坚持全民参与,社会共治。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渠道,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持续增强各类法律主体的守法意识。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的作用,不断增强全社会噪声污染防治意识和行动自觉,加快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噪声污染防治氛围,让全体市民共享一片宁静的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已于2021年12月24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依据生态环境部等1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督察〔2022〕5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人民至上,完善体系。噪声污染防治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要针对本区域群众关心的噪声污染问题,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治理体系,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企业自治良性互动,提高噪声污染治理现代化水平。
二、坚持问题导向,依法管理。针对不同类型噪声的不同特点和具体实际,要按照“打基础、补短板、强弱项、抓落实”工作总基调,依法分类防治,压紧压实噪声污染防治责任。细化重点领域监管措施,有效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三、坚持协调联动,强化执法。噪声污染防治涉及生产生活各个方面和各个领域,涵盖工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等多个领域。要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厘清部门监管执法职责,加强部门协同,强化行刑衔接,促进信息共享。不断创新监管方式,提升执法能力,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各项规定落地落实。
四、坚持全民参与,社会共治。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渠道,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持续增强各类法律主体的守法意识。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的作用,不断增强全社会噪声污染防治意识和行动自觉,加快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噪声污染防治氛围,让全体市民共享一片宁静的空间。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