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务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区域协调发展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商务发〔2023〕9号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区域协调发展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商务发〔2023〕9号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商务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23年2月1日

重庆市商务区域协调发展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对区域协调发展的促进作用,推动区县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39号)和《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商务发〔202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商务区域协调发展资金是指统筹安排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按因素法分配下达至各区县,用于支持区县商务经济协调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商务区域协调发展资金遵循“科学设立、属地管理,突出重点、均衡协调,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商务委负责编制商务区域协调发展资金预算,提出年度资金使用方向、支持重点以及区县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实施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及拨付,会同市商务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

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开展辖区内资金的申报受理、项目审核验收、资金分配、政策咨询等业务管理,设置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区县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资金预算管理和拨付,会同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做好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商务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统筹用于外经贸和商贸流通方向,支持区县推动外贸外资外经高质量发展,引导促进内外贸一体化,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开展消费促进活动,推动消费载体提档升级和商业品牌培育引进,推进商贸流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会展经济和电子商务发展,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保障应急保供、重要物资储备和疫情防控有序开展,完善商务领域公共服务体系等。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商务部有关规定执行。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当年预算安排情况,结合商务工作实际,印发年度重点工作通知,明确当年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方向、主要任务及工作要求等事项。

第六条 商务区域协调发展资金可采用以下因素进行分配:

(一)发展重点因素。选取消费、外贸进出口、实际使用外资等重点领域发展因素以及其他根据需要纳入的指标因素。

(二)均衡发展因素。选取地区生产总值、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以及其他根据需要纳入的均衡发展因素。

(三)政策任务因素。在推动外贸外资外经高质量发展、消费促进、应急保供、疫情防控、服务业发展、重庆自贸试验区建设以及其他根据需要纳入的重点工作任务、目标、指标完成情况中选取。

(四)绩效因素。选取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监督检查、政策实施效果、预算执行进度以及其他根据需要纳入的绩效因素。

(五)其他因素。其他有利于商务事业发展的可量化因素。

第七条 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及年度重点工作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核、公示、验收及资金拨付等工作。支持对象应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

第八条 专项资金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补助到项目,同类资金不得重复支持同一项目。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分配资金时,应当与中央、市级财政下达的其他专项资金做好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禁止性补贴;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不得用于征地拆迁、楼堂馆所建设装修等开支;不得用于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支出。

第十条 除涉密及按规定不宜公示的项目外,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将拟支持的项目单位、名称等内容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当地相关网站予以公示,并同步在重庆市商务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列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一条 各区县应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市商务委、市财政局要求报送预算执行进度和支持项目明细。商务区域协调发展资金应尽快使用完毕,确有结转结余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照重庆市商务发展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商务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的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责任,积极配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对造成资金使用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以及预算执行进度严重滞后形成资金沉淀的区县,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将视情况收回资金。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区县包括我市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是指商务、茧丝绸等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资金实施细则,报市商务委备案。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至2025年12月31日。《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商务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渝商务发〔2020〕18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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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重庆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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