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投资促进局成都市统计局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2022年度年报“多报合一”有关事项通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外商投资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将成都市市场主…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外商投资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将成都市市场主体(含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度年报“多报合一”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告时间和途径

2022年12月31日前,在成都市各级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应于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网址:http://sc.gsxt.gov.cn】报送2022年度年报。个体工商户决定不公示年报内容的,可向其所在的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纸质年报。

二、“多报合一”部门

市场监管、人社、商务、海关、统计、医保等部门实施年报事项“多报合一”。市场监管、人社、投促(商务)、海关、统计、医保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市场监管、社保、外商投资企业、海关、统计、医保等事项的年报宣传咨询等相关工作。

三、“多报合一”事项

(一)一般年报“多报合一”事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报送市场监管、社保、医保、统计等年报“多报合一”相关事项。外商投资企业和海关管理企业还需报送相应的年报“多报合一”事项。市、区(市)县相关部门业务咨询电话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企业年报填报栏目查询。

(二)外商投资企业“多报合一”事项。外国投资者直接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公司、合伙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及分支机构,外商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除报送第一项规定事项外,还应报送外商投资基本情况、投资者情况、经营情况等年报信息。

(三)海关管理企业“多报合一”事项。在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的企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加工生产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除报送第一项规定事项外,还应报送海关注册信息、经营补充信息、企业自律管理情况等海关年报信息。

四、有关事项

市场主体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报的,将被依法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同时依法受到多部门联合惩戒。

外商投资企业未按规定报送年报的,除市场监管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外,商务(投促)部门还将按照《外商投资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投资促进局成都市统计局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2022年度年报“多报合一”有关事项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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