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经信节〔2023〕240号
各区经委(科经委、商务委)、工业(控股)集团、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打造绿色制造先进典型,引领工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市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沪经信节〔2021〕465号)有关安排,现开展2023年度绿色制造示范名单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各区经委(科经委、商务委)、工业(控股)集团根据所属企业先进性、绿色低碳发展水平、政府资助等情况认真排摸,按照“十四五”绿色创建目标任务梳理名单,创建名单内企业优先作为市级、国家级绿色制造示范推荐企业。
(二)各区经委(科经委、商务委)、工业(控股)集团督促前七批列入工信部绿色制造示范名单的企业于7月30日前完成绿色制造水平指标自我声明(http://www.gmpsp.org.cn/)更新。
(三)各区经委(科经委、商务委)、工业(控股)集团须加强对绿色制造名单企业(园区)的跟踪指导和动态管理,建立绿色制造水平关键指标定期报送机制。
二、申报要求
(一)“四绿”创建企业(园区)对照评价指标体系开展绿色创建活动(详见工信部节能司网站,已发布“四绿”评价行业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要求进行自评价和第三方评价),重点开展绿色设计、新能源利用、余热利用、节能改造、环保改造等,并完成自评报告和第三方评价报告,自评报告中要着重体现能耗水平等主要指标的先进性,以及与本地区同行业绿色工厂间对标情况。
(二)绿色工厂申报企业须填写基本信息表(见附件,单独提供)。
(三)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由申报企业(园区)自主委托符合要求的第三方机构开展。
(四)本年度分两批评审,申报企业(园区)经节能主管部门同意后,分别于5月20日、9月20日前将申请材料一式五份连同电子版,报送至节能和综合利用一门式窗口(地址:中山北一路121号A1楼1楼)。
三、第三方评价机构有关要求
(一)本市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有开展相关评价的经验和能力。
2、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评价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3、从事绿色评价的中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能源、环境、生态、系统评价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0%;评价机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价程序,熟悉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
4、具备开展“四绿”领域评价的能力,近五年主导或参与绿色制造相关评审、论证、评价或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制定等。
5、鼓励第三方评价机构参照T/SEESA 007-2022《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机构能力等级评价方法》开展能力建设,提高评价水平。
(二)编制报告的本市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同时提供上述要求证明材料。已列入上海市绿色低碳服务机构名单(业务范围涵盖绿色评价服务)或上海市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星级机构名单的机构无需提供。
(三)外省市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机构须为工信部发布的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
(四)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参照T/SEESA 008-2022《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机构服务规范》开展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与申报主体自评价活动保持独立性,不应参与自评价报告编写。
附件:绿色工厂基本信息填报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3年3月14日
(联系人:王茜茜 23112730,陈蒙蒙60805426,18817924758)